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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一方用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怎么分配?屬于共同財產嗎?

首頁 > 公積金2020-08-11 20:23:26

婚后買房,其中一方用公積金還貸,房產歸誰?

結婚5年了,原來結婚的新房是老公婚前貸款買的,婚后他用公積金還貸的。現在貸款還未還完,我們就把那個房子賣了,然后把銀行的貸款給還了,賣房子的錢我們又全部付了現在這個房子的首付,然后繼續用他的公積金還貸款(我沒有公積金),房產證上只有他的名字,請問后面這個房子有我的份嗎?
如果第一套房子是你老公在婚前買的,那么這個房子的產權是歸他的。但是婚后你們共同還了貸款,所以將來真的有糾紛的時候,你老公要補償給你婚后你還的錢。

而你第二套房子屬于你們婚后的財產,是共同財產,不需要加名字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做了財產公證,否則是共有財產
共同財產

婚后老公用他的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屋,沒寫我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男方使用他的公積金貸款買房,首付是由男方家里出的。月供是由他還的。

房產由于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仍然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從其性質上看,是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和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實際上就是平時收入的儲備,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個人繳存,屬于工資的一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屬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擴展資料:

新婚姻法對于婚后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屬于共同財產。

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房產證寫了夫妻誰名字,屬于夫妻婚后共有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各種福利性收入、補貼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擴展材料:

婚姻法關于財產方面的相關條文: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婚后一付用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屋,只寫一方的名字,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還是算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首付是一方父母出的,那么首付就算夫妻借的,或者算父母送給夫妻的。
還款部分自然也是夫妻共同的,如果一方還不出,配偶有還款的義務。
婚姻法規定,婚后取得財產住房,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房產證寫了夫妻誰名字,屬于夫妻婚后共有財產。
除首付外,婚后共同還貸那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首付由男方家出、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該房產離婚時以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人也就是男方,以及剩余的貸款也屬男方的債務,但男方需要對你進行補償。這里涉及到男方公積金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由此也就確定了該房產是你們夫妻共同還貸也就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條款。

夫妻離婚,但是用的一方的公積金貸的款,法律上房子的產權應該怎么分?

 用使用方公積金貸款購買的房屋也是共同財產。人們常說,離婚和財產分割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他們各自的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利潤;知識產權收入: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獲得或明確獲得的財產收入;


哪些財產不包括在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一方?根據《婚姻法》第18條: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津貼及其他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的,除父母明確表示向雙方捐贈外,該出資應視為給子女的個人禮物;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最后,如果一方作弊,而另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少分或不分財產。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是一種常見的誤解。根據第01030147條的規定,不分割或少分割財產的情況僅包括:一方隱匿、轉移、出售或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占有另一方的財產。婚姻法對一方有過錯,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情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婚姻中的不忠不包括在內。在下列情況下,無罪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2)配偶與他人同居;

以上呢就是關于我們在產權上的一些法律解決方案,希望對你有幫助!

常說的離婚分割財產,指得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由個人所有,不參與分配。離婚財產的分配,先由夫妻共同協商,則不受范圍限制。協商不成,根據法律規定,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軍人名下的復員費
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前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怎么分割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蓄,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是工資收入的一部分,離婚時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分割時,往往會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折價補償法有幾點: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余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通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并非一定要采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注意:因住房公積金具有的特有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積金在實踐操作上存在著一些問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一、婚前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房產分割依據《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對于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四、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于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后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

離婚財產分割方法: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總結:房屋產權歸屬婚前個人,婚后的還款屬于共同財產,公積金、增值部分也算共同財產,房產歸屬人要給予另一方補償,協商處理。

首先,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產,應屬于購買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應屬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房屋買賣屬于不動產交易,買受人要取得房屋產權不僅要和出賣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交付購房款,而且還必須和出賣人一起到國家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經登記注冊,買受人取得房產證后,該房屋的產權才從賣房者手中轉移到購房者手中,此時買房人才從法律意義上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鑒于不動產交易尤其是商品房買賣多為按揭貸款的方式進行,且辦理房產證需要較長的時間等的特殊性,在認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產的歸屬時,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以取得房屋產權為依據,而以取得房屋的期待權為依據,來確定房屋的權屬。即,一般而言,訂立了購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產應認定為是購買人一方的婚前財產。   其次,要弄清屬于夫或妻一方婚前財產的房產婚后升值,其增值部分應屬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還是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這要求認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據其升值原因的性質,確定其增值部分的歸屬。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房地產行情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那么,按照投資風險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應屬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和18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財產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屬個人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離婚時對方無權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丈夫在婚前購買的商品房的增值部分,不屬于丈夫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因此該增埴部分并《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妻子無權求分割。 第三,如果婚前所買房屋在婚后有共同還貸的,夫妻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份額應該享有補償權。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是對夫妻之間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對家庭的貢獻的漠視。房產雖系男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后按揭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資金被購房一方占用,直接導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機會、投資規模以及生活品質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因此,如果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個人財產歸購房一方享有,則對另一方顯然有失公允。所以,盡管一方婚前房產仍歸該個人所有,但該房產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貢獻,則該配偶有權享受這種收益,有權得到補償。   綜上所述,對夫妻離婚不動產財產分割糾紛案件,既要認真查清該房產購買時間、取得房產證時間及雙方結婚時間,還要在雙方對不動產增值部分歸屬產生糾紛時認真分析該房產增值的根本原因。只有這樣,才能全面客觀地處理好雙方爭議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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