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由于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仍然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從其性質上看,是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和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實際上就是平時收入的儲備,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個人繳存,屬于工資的一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屬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擴展資料:
新婚姻法對于婚后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屬于共同財產。
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房產證寫了夫妻誰名字,屬于夫妻婚后共有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各種福利性收入、補貼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擴展材料:
婚姻法關于財產方面的相關條文: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用使用方公積金貸款購買的房屋也是共同財產。人們常說,離婚和財產分割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他們各自的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利潤;知識產權收入: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獲得或明確獲得的財產收入;
哪些財產不包括在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一方?根據《婚姻法》第18條: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津貼及其他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的,除父母明確表示向雙方捐贈外,該出資應視為給子女的個人禮物;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最后,如果一方作弊,而另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少分或不分財產。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是一種常見的誤解。根據第01030147條的規定,不分割或少分割財產的情況僅包括:一方隱匿、轉移、出售或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占有另一方的財產。婚姻法對一方有過錯,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情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婚姻中的不忠不包括在內。在下列情況下,無罪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2)配偶與他人同居;
以上呢就是關于我們在產權上的一些法律解決方案,希望對你有幫助!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蓄,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是工資收入的一部分,離婚時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分割時,往往會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折價補償法有幾點: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余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通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并非一定要采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注意:因住房公積金具有的特有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積金在實踐操作上存在著一些問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離婚財產分割方法: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總結:房屋產權歸屬婚前個人,婚后的還款屬于共同財產,公積金、增值部分也算共同財產,房產歸屬人要給予另一方補償,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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