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蘇州市由原1820元/月調整為19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15.5元/小時調整為17元/小時。
2018年年8月1日起,由原1940元/月調整為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17元/小時調整為18.5元/小時。
擴展資料: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1號 )]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參考資料:蘇州市人民政府 百度百科_最低工資標準
蘇人保規【2017】3號關于調整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1.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蘇州市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吳江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1820元/月調整為1940元/月。
2.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蘇州市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吳江區均執行江蘇省一類地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15.5元/小時調整為17元/小時。
3.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擴展資料:
關于調整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原文截圖如下:
參考資料: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1940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