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工作的大學生與有工作經驗的人員年休假是不一樣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
先確認新進員工是否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與累計工作年限,可通過查看其入職前社保繳納情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等資料確認工作年限;
其次,根據其確定的累計工作年限,計算其帶薪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某單位于2008年9月1日新招一名職工,該職工參加工作有5年。(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122天÷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5天=帶薪年休假天數1.67天折算后實際應享受的年休假為1天。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具體的你可以安這個公式計算,但是一般企業在制定年休假規定時像這種沒剩幾天的一般是不給年休假了。
擴展資料: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然而自勞動法公布至今國務院沒有根據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制訂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
勞動部關于印發《〈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第二條對該問題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國務院沒有發布企業職工年休假規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出的《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貫徹執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年假
剛工作的大學生與有工作經驗的人員年休假是不一樣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
先確認新進員工是否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與累計工作年限,可通過查看其入職前社保繳納情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等資料確認工作年限;
其次,根據其確定的累計工作年限,計算其帶薪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某單位于2008年9月1日新招一名職工,該職工參加工作有5年。(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122天÷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5天=帶薪年休假天數1.67天折算后實際應享受的年休假為1天。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具體的你可以安這個公式計算,但是一般企業在制定年休假規定時像這種沒剩幾天的一般是不給年休假了。
擴展資料:
年休假:年休假,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工作滿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年休假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補加年休假。具體時間由國家根據不同的I種和勞動的繁重程度分別規定。
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情形: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所在單位不扣工資;
2、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復原軍人。新招工人和自謀職業回原單位工作的,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條例:2008年1月1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就將在全國實施,該《條例》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是繼今年《勞動合同法》出臺后,我國政府在勞動保障和勞動福利方面所做的又一重要舉措,它再次向世界宣明了我們黨和政府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以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和提高其勞動福利的決心。”
作為一名理論工作者,筆者為《條例》的公布而備受鼓舞,但同時也產生了有一些憂思。長期以來,我們黨和政府始終都將謀求和維護廣大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作為自己踐行的目標,并為此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就發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關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一系列法規和規章。20世紀90年代我國又制定了新的《工會法》,
出臺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作出了明確保護。不僅如此,面對日益多發的勞動糾紛及很多勞動者拘囿于合同問題而招致的權益損害。
2007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審議通過了《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了更切實的保護。這充分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堅定立場。
在這種背景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出臺無疑進一步宣示了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的一貫立場,反映了我們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愛與呵護。然而,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
任何內容良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忠實的執行和尊重,則其不但將形同虛設,更將貶損法律自身的信用與權威,降低公眾對法治的信任與期許。而考察我國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進程,則我們不難發現,實際上我國在勞動保障方面并不乏內容良好的法律。
1994年制定的《勞動法》盡管由于時間跨度等諸方面的原因而略顯不適應現代勞動保障的實際需要,但其中卻并不缺少諸如禁用童工、嚴懲強制用工和保障女工權益等方面的規定;而我國1997年出臺的新《刑法》甚至還將強迫職工勞動規定為一種犯罪而給予嚴懲。
然而,恰恰就是在已經具有了上述嚴厲立法規定的情況之下,我們看到了“山西黑磚窯事件”這類極度踐踏人類文明、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惡性案件在我國發生。而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惡性案件呢?
是我國《勞動法》的內容規定得不夠完善,還是刑法關于“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規定不夠嚴厲?顯然都不是。筆者以為,發生這一影響極惡劣的案件之根本原因實際上在于我們沒有忠實地執行和遵守已有立法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規定。
以此為鑒,對廣大勞動者來說,《條例》生效后能否被忠實地執行和遵守以及將在多大程度上被得到執行和遵守,可能要比其自身在內容作了多么華麗的規定更值得重視和關注。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公布是我國勞動者保護立法歷史上又一重要事件,它既讓我們看到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的關懷,也讓我們看到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提高自身勞動福利的希望。
但正如“山西黑磚窯事件”可以在《勞動法》與《刑法》的雙重監視下大搖大擺地步入人們的視野中一樣,誰又敢拍著胸脯保證我們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就不會發生職工因為合理休假而被扣薪事件的發生呢?
所以,對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出臺或生效而言,其能否給廣大勞動者帶來實質上的福利以及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給其帶來福利,關鍵還是要看行動!不僅要看勞動監督管理部門的行動,更要看用人單位的行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年休假
只有在同一單位累計工作滿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分析如下:
1、首先確認新進員工是否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與累計工作年限,可通過查看其入職前社保繳納情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等資料確認工作年限,要在同一單位累計工作滿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
2、其次,根據其確定的累計工作年限,計算其帶薪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例如:某單位于2008年9月1日新招一名職工,該職工參加工作有5年。(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122天÷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5天=帶薪年休假天數1.67天折算后實際應享受的年休假為1天。
擴展資料:
一、帶薪年假工作年限規定:法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著,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 。
二、帶薪年假天數與工齡掛鉤:滿足享受帶薪年假工作年限規定后,每個職工具體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如何確定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帶薪年假天數與其自身的工齡掛鉤: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
(二)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
(三)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
(四)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高于該標準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標準應該以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未休帶薪年假工資,由于職工因個人原因不休并且做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承諾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年休假
剛工作的大學生與有工作經驗的人員年休假是不一樣的,計算方法如下: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帶薪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
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
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辦法》,對帶薪年休假更加明確的作出了規定
參考資料: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百度百科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 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應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因此,新入職員工需要在本公司工作滿12個月以上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
例如:某員工2011年3月入職,2012年3月滿一年,4月份申請休年休假,
根據文件,新員工折算后應休假天數為(275/365)*5=3.7天
擴展資料: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新入職員工當年度不享受年休假。員工工作滿12個月以上才享受帶薪年假,對于新入職的員工由于當年沒有工作12個月以上,是不考慮年休假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擴展資料:
(一)年度結束時有年假未休完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準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
不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二)離職時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
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參考資料: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中國法律信息網
符合休假資格的新入職員工當年度年休假=(當年度剩余日歷天數÷365)×全年應享受天數。
【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高于該標準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標準應該以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未休帶薪年假工資,由于職工因個人原因不休并且做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承諾的除外。
擴展資料: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所在單位不扣工資;
(二)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復原軍人。新招工人和自謀職業回原單位工作的,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工作已滿12個月,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假如甲在A公司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那么小張今年在B公司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22天。按規定,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么今年小張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張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
擴展資料:
公司不給員工安排帶薪年假的辦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預防立法落空是該法制定時重點考慮的一個問題,為保護職工依法享受帶薪休假的權利,該法對單位拒不安排休假的情況作出了規定。
該法第5條第3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該法第7條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根據《企業職工抄帶薪年休襲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工作已滿12個月,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假如甲在A公司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那么小張今年在B公司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22天。按規定,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么今年小張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張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
擴展資料
新入職員工
新員工入職流程主要共分為六大步驟:
一、入職準備;
二、入職報到;
三、入職手續;
四、入職培訓;
五、轉正評估;
六、入職結束。
參考資料:新員工入職流程-百度百科
新入職員抄工當年是沒有年假的,工作滿一年可以享受5天的年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擴展資料: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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