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蓄,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是工資收入的一部分,離婚時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分割時,往往會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折價補償法有幾點: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余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通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并非一定要采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注意:因住房公積金具有的特有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積金在實踐操作上存在著一些問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后的平分。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考慮分割住房公抄積金的時候,首先我們要明確,公積金在一般情況下是無法提取的。除非是職工退休或者購買商品房等。其他時間,公積金賬戶是不允許提前錢款。而在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中并未有離婚這一條。此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獲得的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依據,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在工作時由個人和單位共繳納的一種福利性財產,其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分割時,往往會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折價補償法有幾點: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余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通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并非一定要采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直接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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