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轉業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軍人來轉業費并不能全部納源入夫妻共同財產范疇,作為妻子能夠分割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體而言,你們雙方應當先求出年平均值,即以轉業費總額除以具體年限,然后再以你和丈夫婚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由你和丈夫均等分割。其他部分則為你丈夫的個人財產,歸他個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平等分割。
軍人的轉業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與我的前夫上個月剛離婚,他的轉業安置費用我可以有權利要求分配嗎?《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版補助費屬于權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平等分割。
根據法律的規定,抄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值是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和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如某軍人是18歲參軍,28歲退伍,25歲結婚,復員時分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共12萬,婚姻存續時間為3年,則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為:120000/(70-18)×3=6923元。
軍人轉業費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轉業費并不能全部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疇,作為妻子能夠分割的,只回是其中答的一部分。具體而言,夫妻雙方應當先求出年平均值,即以轉業費總額除以具體年限,然后再以婚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其他部分則為軍人方的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解惑:軍人轉業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分段考慮:
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專夫妻共同財屬產的分割;
根據軍人婚后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同時,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除第18條規定的5種情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其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都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
其中少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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