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工作在事業單位的臨時工的有關規定!
我在縣級行政單位工作,去的時候說是臨時工,我是2003年8月份去的,當時去的時候沒有簽訂合同,福利都沒有,也不給交保險之類的,到現在一直也沒有簽過,一直工作到現在,我想問一下,在行政單位的臨時工,工作多長時間,行政單位必須給本人簽訂合同,還有,簽訂了勞動合同,是不是就必須給本人交養老保險?有知道的,請告知,謝謝!!【臨時工 勞動合同制 工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破產企業一次性安專置人員再就業后工屬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179號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或繳費年限。
國家有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規定?
國家有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規定?有沒有什么法律條文直接規定呢?最好是安徽省的文件規定,如果是安慶市方面的規定,則更好!rn 謝謝! 國家有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規定是專:
一、《勞動法》屬實施后,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原臨時工,應當納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部門申報和交納社會保險。
二、《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勞動法》實施后,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原臨時工,應當納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部門申報和交納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
這個恐怕沒有,各單位依據本單位財力情況、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來確定,當然有的地方會出臺一些規定,自己多問問吧
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有關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擴展資料
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雇,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于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對企業而言,雇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干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參考資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臨時工
可以申請補償的,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這詞了,統一都是為“勞動者”,并應當同工同酬,同等待遇。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已工作14年,在07年才簽訂正式合同,學校方面明顯違規,老師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向學校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且學校方面也存在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擴展資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法
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抄這詞了,統一都是為“勞動者”,并應當同工同酬,同等待遇。所謂“超齡”也沒有這個規定,只有“至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可見,單位以臨時工或超齡為辭退理由不是不成立的。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使在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也是應當給予補償的。補償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無論是《勞動法》還抄是《勞動合同法》都已經沒有了關于“臨時工”的規定,代之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而單位以超齡為由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但即使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已經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單位應對不簽勞動合同也不給予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的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住所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求干預并查處,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以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新勞動法對我這種臨時工的規定
我在1993年10月進入父親所在的一個事業單位做臨時工,由于當時工資和福利等全是拿一半,于1998年我自己主動離開了單位,后來于2000年4月我又再次進入這家單位做臨時工一直干到現在,請問新勞動法對我這種情況有什么規定嗎?1、如果單位和你是實行勞動關系,只要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其就要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2、如果單位不簽合同,可以向當地相關部門舉報
新勞動法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30/content_6311563.htm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專。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屬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1、首先“臨時工”是八九十年代的名詞,現在已經不存在了,但是內有學徒工,臨時工,正式容工等,工資待遇不同。
2、因為對方是事業單位,如果是在編員工的發生爭議,屬于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法管轄范圍,需要去當地人事局調解。
3、我估計你肯定不是在編人員,次事業單位正確的做法是找一家派遣單位,你和此派遣單位簽定勞動合同,然后派遣到此事業單位工作,由派遣單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為你發放工資等。此時你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fdgfdgfdgcsd不知道不知道不知道
關于新勞動法對于臨時工工資設定標準的問題.
我現在在一所職業類院校上班,每月的工資并不高,沒有新勞動法之前每年的暑假和寒假我都沒有工資的(學生放假,就不給發工資跟失業差不多.有時甚至把五一十一的七天假也給扣除.);rn最近學校里要跟我簽勞動合同,是在我工資里扣除一部分來做為我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用,然后學校再給交一部分,這樣合理嗎?(比如我每月的工資是1000元,扣100元然后學校再給繳一部分);rn再有就是寒假和暑假是不是應該給我發工資呢?rn麻煩幫忙解答一下.1、勞動法規定,正常假期是要發放全額工資的。
2、教師寒暑假是教委統一規定的,屬于正版常假期,工資應該照發權。五一、十一放假時間包括法定假日和單位同意放假日期,都屬于正常假期,應該正常發工資。
3、社保(養老+失業)一共是工資的26%,其中個人應該承擔8%,單位應該承擔18%。個人交納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工傷險、生育險幽單位全額交納,個人不承擔。即:工資1000元,應該承擔80元(由單位代扣代繳)。
4、這類問題處理起來很簡單。如果你學校是民辦的,請到勞動局尋求支持,如果事國營的事業單位,可以到人事局討說法。處理起來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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