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單位分的經濟適用房,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么?
結婚后 老公單位分的經濟適用房 房款是兩人共同籌集的 但是房產證因為是他單位分的,所以是他一個人的名字,請問該經濟適用房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么?屬于,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都是共同財產,除非一方聲明放棄。
是夫妻共有財產
軍人所得費用劃分,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所得費用為個人財產情況主要有三種:一種是軍人的傷亡保險金;第二種是軍人的傷殘補助金;第三種是軍人的醫藥生活補助費。下面將詳細介紹以上三種情況。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軍人的傷亡保險金與軍人的身份密切相關,明顯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不能轉讓,應當屬于軍人一方的個人財產。
2、軍人的傷殘補助金。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規定,軍人的傷殘補助金當然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
3、軍人的醫藥生活補助費。發給患病軍人的醫藥生活補助費,由醫藥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因為這些帶病軍人,既需要繼續服用藥品,又因失去了部分勞動能力,無法維持本人生活,所以,需要給予適當的醫藥補助和生活補助。這部分補助都被列為個人財產。
上述軍人所得費用均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并不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單位分給我個人的福利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來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源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經濟適用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姻關來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源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房屋屬于買受入夫妻所有;
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后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并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一方婚前購買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雖然房屋產權的登記時間可能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種情形下,房屋應當購買房產的一方。
單位分的福利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單位分的福利房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版夫妻共同權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單位分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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