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離婚時會不會以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問:劉某全和李某都是國家公務員,兩人于2000年登記結婚,次年生下兒子。自2011年以來夫妻雙回方家庭矛盾不斷答惡化,夫妻感情破裂。今年,兩人決定離婚,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均達成共識,但對雙方的住房公積金產生分歧。請問,兩人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專家回復: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還有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對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所以,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劉某全和李某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04-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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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離婚時會不會以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取消福利實物分房后,為促進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專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屬建立,轉換住房分配機制,提高職工解決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國建立和推廣的一種新制度。
由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是的,只要是婚后的都是屬于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間所有收入都是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離婚時會不會以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一般來在夫妻關系存自續期間取得的住房公積金收入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在婚前已有的那一部分住房公積金則認為是一方個人婚前財產。所以在離婚時,公積金這一部分的財產是按照婚前的公積金所得按照個人婚前財產處分,婚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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