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隸屬哪個部門管理?是市政府嗎?具體哪個部門?高分懸賞,急,請專業大蝦指教!
哭求!!!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4月正式組建成立,為市政府直屬的不以營利為回目的的正縣級事業答單位。機關內設辦公室、人事處、紀檢監察室、歸集管理處、貸款管理處、財務會計處、審計稽核處、網絡信息處、縣市處、政策法規處、資產管理部共11個處室(正科級)及工會、共青團、婦委會、機關黨委等專職機構,下設1個分中心和 25個管理部(正科級),全面實行垂直管理,總編制人員167名。主要職責是負責市區及22個縣(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支取、貸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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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企業必須給工人上的福利嗎?請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
我在一家外資企業工作已經三年多了,是屬于那種委派的.因為人事關系在一家人力資源公司.至今沒有住房基金,我想問一下這樣合法嗎?住房基金具有強制性嗎?請提供相關法律依據,謝謝!!!判斷住房公積復金是否具有強制性制應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都明確規定,不管是單位辦理繳存登記、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還是為在職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或者是每月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都是“應當”辦理。“應當”在法律上即為“必須”“強制”之意。可見,為在職職工繳交公積金是單位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和責任。據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特別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此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還規定了單位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第37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見,如果單位抱有從眾心理或者僥幸心理,不遵紀守法,將付出沉重代價。
1.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回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答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這條規定是強制性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必須上的。
用人單位不上住房公積金是違法的。
2.用人單位不上住房公積金你可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舉報。舉報時你應帶齊以下文件:1.勞動合同或生效的仲裁裁決書。2.你的身份證。3.戶口本(在北京市你必須是非農業戶口)。4.你的工資條或從代發工資銀行打印的工資發放單。
這樣就齊了,祝你好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 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實務指南)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實務指南)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實務指南)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實務指南)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2篇)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3篇 實務指南)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3篇 裁判文書4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4篇 裁判文書7篇)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2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2篇)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 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還有其它相關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 [2002] 12號);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 [2004] 34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 [2005] 5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金管 [2003] 70號);建設部等十部委《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建房改 [2002] 149號);建設部《關于降低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電 [2002] 4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居民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賬戶日常銷戶結清時的利率適用和計結息方式的通知》(銀發 [2003] 122號)等等。
求大家幫助我下.在線等!急!100分高分懸賞.100分將給回答問題全面的朋友!婚姻問題與離婚問題.專業來!
我先說明.我不是事件中的任何一個人.我是女方的朋友.rn事情是這樣的.女方向男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原因是女方欠男方家3萬5千塊錢(結婚的時候我朋友好傻.男方給1萬塊錢彩禮就把她娶家里去了.我朋友當時是看男方家的人都不錯就同意了.后來女方的媽媽要買房.缺3萬5千塊錢.男方母親給拿的),說還上了才可以離婚,女方還不起,想起訴離婚,男方威脅女方,如果起訴離婚之后,男方會成天來氣女方的母親,氣死為止,如果不想你媽死就別起訴離婚!雙方感情破裂.女方母親住院了,男方來醫院威脅.說還不成錢讓你一家人不能好過!導致老人腦出血前兆惡化成腦出血.重度昏迷!事情大概就是這樣的.我有幾個問題!rn1.如果女方起訴離婚.與雙方債務無關對吧?rn2.女方家沒有錢.欠條已經打了.沒寫還款日期.女方意思是離婚之后慢慢還.可以么?(女方不想拿房子進行強制執行!)欠條是在女方母親生病.男方母親逼著打的.如果不打男方母親可能會氣死女方母親.女方母親不想生氣.不想生命結束迫于無奈打的.rn3.男方在女方母親住院期間.經常去醫院催債和威脅不能離婚.導致女方母親病情惡化.要負責任么?(本身是腦出血前兆.先以轉化為腦出血并且休克.)rn4.男方與女方婚后財產是分開花的.女方沒辦法證明男方是否有存款.女方母親買房的錢與看病的錢都是男方母親給拿的.現如果男方以沒錢為理由見死不救觸犯法律么?男方母親拿的看病錢與買房錢是否需要女方歸還?rn5.男方還觸犯了什么法律?女方應怎樣用法律保護自己?1與個人債務無關2可與男方協商。我覺得女方先問親友借也可以。回3可能不用負責4男女就算分答開花,只要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男女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話要分的。離婚后,男方對岳母無義務,不違法。男方母親給的錢的話,應該要還的。5女方可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男方的行為雖然過分,但不違法。
1、女方母親借離婚無關。女方可以起訴離婚。
2、這個錢也和女方無關,女方可以不還,應由其母親負責償還。
3、如果男方去醫院鬧事,應該報警,或者要求醫院責令男方離開,否則可以追究醫院相關責任。
4、如果女方母親就這一套房,那么是不可以執行的。
5、男方沒有義務拿錢給女方母親治病,所以也不存在見死不救應負責任一說。
北京 婚姻家庭 律師
你好,你這個問來題挺麻源煩!
1、男女雙方離婚與雙方家庭的債務沒有直接關系。
2、女方不是該債務的主體,該債務的主體是女方的母親,還款期限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債權人應該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如真沒有還款能力的話,債權人實際上也沒什么有效地辦法來實現債權。
3、男方經常去醫院催債和威脅造成女方母親病情惡化,這個舉證比較困難。法律上很難證明催債和威脅與病情惡化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事實上存在這種可能。
4、男方無法律義務為女方母親付錢看病,男方母親給女方母親的買房錢和看病錢都是他們之間的債務關系,與女方本人沒有直接關系。
5、男方沒有觸犯其他的法律,但應該受到道德的譴責。如女方想離婚,就到法院去起訴,注意雙方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否有書面的約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妥善處理兩家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免激化矛盾,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您好!
問題較多,:
1 離婚與債務沒有直接關系,只要債務真實存在,離婚之后也應當歸還。
2 還款日期沒有強制規定,雙方協商即可。
3 女方母親生病住院期間女方催債與其病情惡化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很難證明。
4離婚牽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建議注意搜集相關證據。女方母親應當歸還其買房和看病的錢。
5 如雙方夫妻感情卻是破裂,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首先,女方起訴離婚,和女方母親欠男方的錢沒有任何關系,兩者是版不同的法律關系權。男方不能以此為威脅,強迫女方不離婚。其次,女方母親欠男方的錢,是個實際存在的事實,而且也有欠條,女方母親有義務歸還,具體怎么還,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由法院判決。最后男方在女方母親住院期間經常去醫院鬧,是不合適的,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比如引起病情加重,可由醫生開具證明,如果可能的話)可以要求男方承擔賠償責任。
縱橫法律網 陳彥律師
1、是的,離婚與債務無關;
2、可以,如男方不同意的,應由男方家另行向法院起訴;
3、可以要求賠償;
4、應由女方的父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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