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有什么不同? 兩者一樣嗎? 請詳細回答
貸款和提取本來就是兩個概念,肯定不一樣啊。。
公積金貸款和銀行貸款差不多是那個意思,差別主要是在貸款利率,比商業銀行的利率要低很多。另外就是手續上會稍微比銀行貸款繁瑣一點點。
公積金提取是在你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的情況下,將你以往每月繳存的個人部分公積金及單位為你繳存的單位部分公積金(也就是你的公積金帳戶余額)領取出來由你支配使用。
打電話問問你的公積金所在銀行不是更好?絕對權威!
個人認為:能打電話解決的就不求助于網絡,除非你并不迫切想知道答案。
問:深圳繳納住房公積金,請回答詳細些?
問:深圳繳納住房公積金,企業給交的部分歸個人所有還是歸公積金所有。企業部分也都可以提取出來嗎?企業部分從哪里體現出來?在問:政府規定最低住房公積金5%是企業2.5%和個人2.5%合起來嗎?還是企業和個人各5%。請回答詳細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規定(最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三條 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應按本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區間選定,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單位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代碼的,可以將其分支機構視為獨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第四條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五條 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向公積金中心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單位和職工按照本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第六條 本規定中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自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受理繳存單位、職工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專辦員
第七條 單位應當指定1名或者數名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計算機操作能力的單位在職職工為住房公積金專辦員(以下簡稱專辦員),負責本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辦理。
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專辦員組織業務培訓,并不得收取業務培訓費用。
第八條 專辦員具有下列職責:
(一)負責按規定為本單位及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等有關業務;
(二)整理、保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相關文件資料,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保密義務;
(三)審查本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提交的有關資料,并對其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四)協助公積金中心對本單位職工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務知識的宣傳和指導;
(五)承辦單位或者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住房公積金事項。
第九條 專辦員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柜臺辦理業務,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及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十條 變更專辦員或者專辦員本人信息變更的,應當在公積金中心業務網點申請辦理變更,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專辦員信息變更申請表》、專辦員身份證。
專辦員本人姓名或者身份證號碼信息變更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另行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或者戶口簿。
第三章 登記
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專辦員注冊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及專辦員注冊登記申請表》;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證明書》;
(三)《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收款協議書》;
(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
(六)專辦員身份證;
(七)單位證明材料。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已成立的單位應當在《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前款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專辦員注冊登記。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單位證明材料,由單位根據單位自身性質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家機關應當提供單位設立的批準文件;
(二)事業單位應當提供政府批準成立的批準文件或者核準登記證明;
(三)企業應當提供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五)社會團體應當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除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申請表》外,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關材料:
(一)單位名稱、性質分類、經濟類型、資格類型等信息變更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分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二)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的,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法定代表人登記信息變更的,提供《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
(四)托收賬戶開戶銀行、托收賬戶銀行賬號、托收賬戶名稱更改的,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收款協議》。
第十四條 單位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被合并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申請辦理注銷登記,除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注銷申請表》外,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關材料:
(一)單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供單位分立、合并批準設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單位《營業執照》副本;
(二)單位破產、解散、撤銷的,提供人民法院破產裁定或者上級部門批準文件或者注銷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
(三)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文件。
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五條 職工本人申請辦理個人登記信息變更的,除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外,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關材料:
(一)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變更的,提供身份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或者戶口簿;
(二)戶籍情況變更的,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婚姻狀況變更的,提供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第四章 賬戶設立、封存、轉移
第十六條 自公積金中心核準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清冊》。
前款規定中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原則上應當選定一家受委托銀行辦理。單位選定受委托銀行后,應當在該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其他住房公積金業務。
新錄用職工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清冊》。
第十七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與單位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清冊》。
職工與單位恢復工資關系后,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啟封清冊》。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可以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設立的集中封存戶管理:
(一)職工調出原單位或者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未落實新單位或者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
(二)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第十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集中封存戶管理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清冊》;
(二)職工與原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或者其他有關批文證明材料。
職工本人辦理前款規定業務的,除提供前款(一)、(二)項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另行提供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身份證。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職工所在新單位應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清冊》:
(一)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的;
(三)集中封存戶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第二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從市外轉入本市,職工所在本市新單位專辦員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應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清冊》。
職工本人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業務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另行提供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身份證。
第二十二條 職工調離本市且要求轉移住房公積金賬戶,原單位專辦員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應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清冊》。
職工本人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業務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另行提供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身份證。
第五章 匯繳、緩繳和補繳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在每月規定時間將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至公積金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匯繳人數、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發生變化的,單位專辦員應當在匯繳日前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四條 單位調整繳存基數或者繳存比例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基數調整清冊》或者《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比例調整申請表》。
第二十五條 單位因連續虧損2年及以上申請辦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緩繳申請表》;
(二)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書或者工會決議書;
(三)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前款規定中的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業務,自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受理繳存單位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
第二十六條 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屆滿,將自動恢復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需要再次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在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期滿前30日內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重新申請。
單位在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間,需要提前恢復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匯繳日前提出申請,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恢復繳存申請表》。
第二十七條 因單位原因漏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可以申請補繳在降低繳存比例期間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降低比例部分。
第二十八條 單位以委托銀行收款方式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和公積金中心簽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收款協議》,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
單位以前款規定方式補繳住房公積金但職工人數、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發生變化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另行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第二十九條 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方式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并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選擇現金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
(二)單位選擇支票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填制與匯繳或者補繳金額一致的轉賬支票,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
單位以前款規定方式補繳住房公積金但職工人數、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發生變化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應當另行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第六章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三十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后,住房公積金歸集專戶銀行應當為其免費制作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且由職工免費使用。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制作完成后,住房公積金歸集專戶銀行應當通知專辦員領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三十一條 專辦員領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后,應當及時將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發放至職工本人。
第三十二條 職工領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后,應當及時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更改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初始密碼,并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密碼。
第三十三條 職工辦理下列住房公積金業務,應當使用或者提供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一)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
(二)登錄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三)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三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由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將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職工本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遺忘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住房公積金賬戶密碼的,職工應當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密碼掛失手續和重新設置密碼,并按規定提供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身份證。
遺忘住房公積金聯名卡銀行儲蓄賬戶密碼的,職工應當按發卡行有關規定在發卡行網點辦理密碼掛失手續和重新設置密碼。
第三十六條 遺失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職工應當按發卡行有關規定在發卡行指定網點辦理掛失手續并補辦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因損壞、磁條消磁等原因無法使用,職工應當按發卡行有關規定在發卡行指定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更換手續。
第七章 網上業務辦理
第三十七條 專辦員可以使用專用密鑰(數字證書)、密碼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三十八條 專辦員可以使用專用密鑰(數字證書)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辦結下列住房公積金業務: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
(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調整;
(三)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
(四)住房公積金封存、啟封;
(五)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本地轉移;
(六)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間,提前恢復正常繳存的;
(七)單位和個人部分信息變更;
(八)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九條 專辦員可以使用密碼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完成網上申報和預約后,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第四十條 職工可以使用密碼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完成個人信息變更等業務網上申報和預約后,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業務。
第四十一條 專辦員或者職工使用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系統的,應當和公積金中心簽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協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單位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本規定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經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在崗從業人員,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單位中按照編制管理的在職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是公積金中心與本市住房公積金歸集專戶銀行共同發行,以服務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為目的,以信息網絡為技術基礎的銀行卡,是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四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開展實際需要,對本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辦理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補充,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提前10日在公積金中心網站、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場所公示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提示】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是單位和個人1:1還有不明之處可咨詢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公積金繳存基數與貸款額度什么關系,請詳細回答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方法
貸款額度為以下三項計算的最小值:
1、按照借款人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月計繳住房公積金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個人還貸能力系數(目前為0.45)×12(月)×實際可貸年限。夫妻雙方均繳存公積金且共同借款的,貸款額度為夫妻雙方分別計算的貸款額度之和。
2、規定的個人貸款最高限額。目前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貸款最高限額為30萬元;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3、購買商品房最高貸款額不超過購房總價的80%;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的70%。
公積金繳存基數與貸款額度的關系是:公積金貸款額度需要知道賬戶余額,個人和單位的繳存額和繳存比。才能具體計算出貸款額度。具體理解如下:
1、公積金繳存是由職工個人公積金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公積金繳存的公積金兩部分構成,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2、公積金繳存,個人公積金繳存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比例。
3、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公式為: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上年工資總額÷12。
純公積金貸款,濟南公積金管理中心也給發信息說公積金貸款已發放完畢,下一步是什么?謝謝回答詳細點!
下一步去售樓處確認是否已收到貨款,然后就是準備還款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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