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實行績效工資,領導領津貼有什么依據?
根據我們這里將要實施的教師績效工資制度,大框里領導和班主任每月都有津貼,其中校長100元,副校長80元,主任60元,班主任100元,班主任的100元津貼可以理解,為什么領導直接就有津貼,等同于領導直接漲了工資,而領導少拿課或者根本不拿課,做的是本職工作,憑什么每個月有了津貼?而且據說要從教師30%績效中出,是否合理呢?是不是績效工資就是官效工資?這是個瘋狂的世界。中國的教師不值幾分錢正好符合這個瘋狂社會的特點。為官不貪那是不可能的。農村老百姓比教師更可憐。
因為領導至少和一個班主任待遇一樣嘛
有績效考核辦法的,所有的收入全部是按照分配方案來的
教師的績效工資應該從哪里來,扣除老師的一部分工資做為績效工資的做法合理嗎?有沒有可執行文件?
扣除老師的一部分工資做為績效工資的做法太不合理了。哪個老師沒有兢兢業業的干工作,本來就那么點工資,還要扣除,這合情還是合法?把老師也太不當人了。
每月從教師工資中扣養老保險金,合法嗎
根據規定,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負擔。
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由本單位全部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繳納比例為8%。
沒有繳納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補繳,并支付同期銀行利息和滯納金。
我們國家的相關法律只對員工造成單位損失的人工資比例的扣除做了20%的比例限制,對養老保險的扣除比例沒有限制。(“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所以,單位的行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其實,養老保險實際上是給你自己繳納的,不需要這樣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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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某高校每個月扣教師30%的績效工資,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法律依據是什么?與《教師法》是否違背?
國家教育部對此事是否了解?謝謝回答的熱心人!江蘇省的政策我不清楚。以山東省的政策,“江蘇某高校每個月扣教師30%的績效工資”,我認為你對政策了解不夠,30%應該是獎勵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照單位考核情況發放,人社局按照年度審批績效工資總額,至于單位按照月、季度、半年或年度發放文件沒做要求,現實中獎勵性績效工資多為半年發放一次。
績效工資的政策是省級政策,不存在沒有依據的問題,與其他法律沖突的問題也沒有。
新邵縣教師績效工資的16%扣為住房公積金是否合法
你好:公積金和績效工資雖然是兩個概念和兩回事,但是,個人部分都必須從個人的工資里扣除,實際上是北著抱著一樣的沉,只要繳存的比例范圍符合當地的規定,對個人而言,都是一樣的。國家公積金繳納規定為:單位繳納為5——20%,個人繳存比例不得等于單位繳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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