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住房公積金怎么分割
住房公積金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對于當事人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對于僅有一方持有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名下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將公積金數額的一半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給付另一方當事人。
擴展資料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是政策性的專項資金,只能??顚S谩1仨毷怯糜谫徺I房屋或者對已購房屋進行重大維修等情形,或待職工退休、調動時一次性提出。夫妻離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公積金雖屬于個人所有,但部分權能卻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幣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積金的法定條件的情況發生,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離婚財產分割
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平等分割。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分割的基本原則是均分。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對在職職工購買住房的補貼,一般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 鹘y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活資料(如住房、家具、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產資料及附屬收益(如個體商號、運輸工具、承包合伙經營收入等)。但是,《婚姻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共同財產?! ∽》抗e金雖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住房公積金因其特有的屬性,尤其是它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原因的限制,使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在實踐的操作上存在著一定的爭論。這里介紹實踐中普遍采取的做法。 1、 住房公積金數額的計算 住房公積金來源于單位和個人兩部分,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一般由單位從工資中代扣,兩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上?! ?、住房公積金的分割方式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捎谧》抗e金不是現金和使用受限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以上所說的法定事由的出現,公積金所有權人是沒有理由將住房公積金從帳戶中提出的,也就是說資基金沒辦法變現,這往往成為離婚案件中抗辯方拒絕分割住房公積金的一個理由。 對此,應當采用經濟補償的方法進行分割,也就是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公積金帳戶上的資金數額進行累計,對屬于要求分割一方的數額以用現金補償,不需要動用帳戶上的數額。
我和妻子協議離婚,分割房產能作為提取公積金的依據嗎?
我們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離婚協議明確房屋產權歸我,我付房屋市價的一半(20多萬)給她,請問這種情況下,我能提取公積金還款給她嗎? 離婚財產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03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
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不可以。
公積金的提取只能在以下情況下提?。?br /> ?。ㄒ唬┵徺I住房;
?。ǘ┙ㄔ?、翻建、大修住房;
(三)離休、退休;
?。ㄋ模┩耆珕适趧幽芰Σ⑴c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五)出境定居;
(六)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
?。ㄆ撸┡c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ò耍┞毠艨谶w出本市;
?。ň牛┞毠ぴ诼毱陂g被判刑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十)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十一)委托提取還貸;
(十二)歸還商業性住房貸款。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不可以。
公積金的提取只能在以下情況下提取:
(一)購買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三)離休、退休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五)出境定居
(六)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
(七)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八)職工戶口遷出本市
(九)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十)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十一)委托提取還貸
(十二)歸還商業性住房貸款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如何分割
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平等分割。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分割的基本原則是均分。
公積金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么在離婚案件中是可以進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時應當先嚴格分清時間上是取得于婚前還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才能分割。
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應一方請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公積金,符合婚姻法規定。
只是,在處理涉及公積金的案件時,不僅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還應考慮到條例規定及目的。故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只對公積金的歸屬作出判決(或調解),而不宜對支取時間作出限定才比較妥善。
對于當事人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對于僅有一方持有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名下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將公積金數額的一半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給付另一方當事人。
擴展資料:
《婚姻法》對共同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婚后所存,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是,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因此,可以先折價,然后再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這一司法解釋明確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積金為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
司法實務中,法官分割一方或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會嚴格考量結婚的時間,以確定財產的歸屬。婚前的公積金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的公積金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擴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質
1. 夫妻離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住房公積金是政策性的專項資金,只能??顚S?。即動用公積金,必須是用于購買房屋或者對已購房屋進行重大維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這些情節,只能待職工退休、調動時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離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從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不難看出,公積金雖屬于個人所有,但部分權能卻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幣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積金的法定條件的情況發生,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案件中的處理思路
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應一方請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公積金,符合婚姻法規定。
只是,在處理涉及公積金的案件時,不僅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還應考慮到條例規定及目的。故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只對公積金的歸屬作出判決(或調解),而不宜對支取時間作出限定才比較妥善。
審判實踐中,對于住房公積金的處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對于當事人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對于僅有一方持有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名下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將公積金數額的一半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給付另一方當事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在法律上其實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自然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而對于住房公積金來說,是婚前還是婚后的收入區分也就更容易一些,只有婚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自實行住房公積金政策以來,改變了住房實物福利的分配方式,形成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工資分配方式。在國家轉變住房分配體制的同時,住房公積金的出現也為城鎮家庭注入了一項新的財產內容。目前,涉及住房公積金的離婚案件日益增多,審判實踐中對此項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愈加明確化、具體化。在此,筆者就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略陳管見。(一)住房公積金的涵義及特點住房公積金,作為國家對在職職工購買住房的補貼,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為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幾方面的涵義:(1)住房公積金制度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婚時,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及其操作性,曾在實踐中存在著一定的爭議,這主要是由住房公積金自身的特點和立法的滯后性決定的?!蹲》抗e金管理條例》是關于住房公積金的基本條款,根據該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對住房公積金的主要特征進行如下把握:1、來源的特殊性。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2、主體的特定性,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3、資金的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4、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5、帳戶的專有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應當由單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登記并經審核后,在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實行專戶管理。6、提取的限制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的上述屬性決定了住房公積金不同傳統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實踐中的處理上也必然有其自己的特性。(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規定傳統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活資料(如住房、家具、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產資料及附屬收益(如個體商號、運輸工具、承包合伙經營收入等)。這些類型財產的特點一般是標的額較小,價值不大,且實物形態明確.便于分割,因而在離婚訴訟中處理起來相對比較容易。按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予的財產;5、其他財產。剛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對現行婚姻法十七條中的“其他財產”的進行了解釋,包括1、一方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2;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按照該解釋,住房公積金已經明確被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住房公積金因其特有的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在實踐的操作上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三)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的實踐爭議1、關于分割數額的爭議。住房公積金來源于單位和個人兩部分,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一般由單位從工資中代扣,兩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上。由于住房公積金的多少往往與所在單位的經濟效益掛鉤,不同的單位補貼的公積金數量不一,因此實踐中對住房公積金的分割標準產生了爭議。職工的存繳部分因為來源于工資,因此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沒有爭議。但對于單位存繳部分,有人認為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理由主要是,單位存繳的公積金部分是單位給職工個人的一種福利性資金,是基于特定的勞動關系、行政關系而產生的,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屬個人財產,因此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只宜對個人存繳部分進行分割。筆者認為按照婚姻法解釋(二)十一條之規定,界定住房公積金的數額問題,不在于其來源如何,而在于婚姻關系存續的起止時間,即只要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單方的公積金帳戶上的資金總額都應當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論其是由個人存繳還是由單位存繳的。另一方面,從住房公積金的用途上我們也可以分析出同樣的結論,狹義上講,住房公積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購買住房,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一方或雙方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住房,該住房都將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將公積金帳戶上的資金提出用于購買住房時,提取部分不會受到是個人存繳還是單位補貼的限制。已購住房是貨幣物化的結果,房產作為物資形態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未物化的住房公積金亦應不問其來源,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關于分割方式的爭議。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由于住房公積金非現金性和提出的限制性,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現,公積金所有權人是沒有理由將住房公積金從其帳戶中提出,也就是說資金無法變現,這往往成為離婚案件中抗辯方拒絕分割住房公積金的一個理由。對此,有人認為住房公積金不是一種既得利益,而是一種期待利益,即在法定情形之下才能取得,因此在審理時應當附條件進行分割,即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利益應當在該資金實際發放時才能得以實現。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采用經濟補償的方法進行分割,即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公積金帳戶上的資金數額進行累計,對屬于要求分割一方的數額以現金的方式進行補償,不動用帳戶上的數額。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因為對于公積金所有權人來說,其是住房公積金的最終獲得者,只要上述任何一個法定事由的出現,住房公積金都將轉化為其個人收益,其沒有任何的期待風險,而非所有權方如果得到一個附條件性的審理結果,其必將在今后的歲月里,不斷的關注所有權人對公積金的處分情況,無形之中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這是與司法審判的目的相悖的,因此使用現金補償的方式更有利于此類案件的處理。3、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在審判實踐中還應明確對住房公積金的舉證責任,這是因為住房公積金的帳戶為專有帳戶,非公積金帳戶所有權人一般不能進行查詢,因此在分割住房公積金時,非所有權人的取證就成了難題。而按照傳統訴訟制度“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和舉證規則的要求,應當由主張分割住房公積金的一方進行舉證,但基于公積金帳戶的特殊性質,主張分割一方很難達到舉證要求。為了使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得以平等保護,貫徹“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分權”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立法部門應該針對取證難的問題,建立保障知情權的制度,對已經發生的婚姻糾紛,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另一方有權去調查取證,如果不能給予保障,可以進行舉證倒置,對舉證責任進行細化,由公積金所有權一方對帳戶數額進行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那么多公積金。此外,必要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依職權進行查詢,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四)分割住房公積金時應遵循的原則。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與處理其它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一致,但亦應從實際出發。總的來說我認為應當堅持以下幾個原則:1、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享有平等的分割權,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2、保護弱勢群體的原則。離婚后撫養孩子的一方如果沒有固定職業,沒有住房公積金帳戶,沒有購房補貼,以后購買住房可能會有困難,會使孩子成長缺少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因此在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時可以適當對撫養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顧。3、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當事人自由處分原則是民事案件的特有原則,離婚案件中對住房公積金的處理也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情合理地分割。但要注意住房公積金是個人專項資金,其帳戶沒有可轉讓性,在分割時不可對公積金帳戶進行處分。新的司法解釋對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已做出明確規定,使住房公積金的分割有了法律依據,但實踐中離婚案件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千差萬別,僅以現行婚姻法進行調整是遠遠不夠的,遇到具體案件,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地進行解決,通過實踐不斷地探索、總結和提高,為建立我國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財產制度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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