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的起訴程序怎么走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程序如下:
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托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后,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向哪個法院起訴,該適
勞動糾紛先申請仲裁,向人社局提出,不收費,對仲裁不服的再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發生勞動糾紛,那么先反映到就業局解決。就業局不處理的,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不服裁決的,在裁決書下達之日起15天內,到當地人民法院上訴。
勞動合同糾紛只能申請勞動仲裁,未經仲裁法院不受理。
勞動合同糾紛怎么處理最有效?
一、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程序較為簡便,提交仲裁要求申請書、相關證據即可,受理會給你通知。開庭時進行質證、論證。然后就是等待判決結果。
二、法院起訴。法院起訴比勞動仲裁復雜一些,但程序基本一樣。兩者的區別是勞動仲裁一般是前置程序,經過勞動仲裁后才可以到法院起訴。勞動仲裁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對方未執行仲裁結果,就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先協商,各退一步,盡量不要走到仲裁或訴訟的地步。如果雙扣無法協商達成一致,可以申請仲裁,盡量在仲裁委達成調解。由于現在判決書都可以公開查詢,一旦訴訟,對雙方都有不好的影響
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勞動仲裁院(設在人社局)申請勞動仲裁,是比較有效的辦法。
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申請勞動仲裁最有效。
單位與員工之間發生勞動糾紛,最有效的處理辦法是雙方進行溝通、協商,找到雙方都能認可的解決方案。畢竟勞動仲裁、法院訴訟對雙方都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對用人單位的形象也有損害。
勞動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怎樣收費
勞動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可以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進行收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既然你在合同中與用人單位約定管轄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你只可以向上海的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南寧的法院不受理的裁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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