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是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需要說明的是,婚姻法第26條中“現役軍人”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非本條所稱之現役軍人,其配偶提出離婚按普通離婚案件處理。現役軍人配偶不包括與現役軍人有婚約關系者。離婚須得軍人之同意,僅適用于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以及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都按普通離婚糾紛處理。
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是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需要說明的是,婚姻法第26條中“現役軍人”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非本條所稱之現役軍人,其配偶提出離婚按普通離婚案件處理。現役軍人配偶不包括與現役軍人有婚約關系者。離婚須得軍人之同意,僅適用于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以及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都按普通離婚糾紛處理。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后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兒子人不大心不小,說以后要做文能提筆安天下、武能上馬定乾坤的人。我常掩嘴一笑,都是他那當兵的爸爸遺傳基因強大。那女兒呢,以后要不要像我一樣嫁給軍人?
成為軍屬6年多了,時間和距離讓我逐漸成長為大女人,在二胎前我始終如一的支持他,也欣賞并驕傲著兒子的人小心大。但是在懷上二胎并越來越感覺是女兒后,我的心在一點一點改變,我在想為什么,真的是情懷的改變么? 兒子的胎教都是對他爸爸的迷戀,至使今日,我也是跟他說爸爸最棒了,小小的他知道敬禮,小小的他知道電視里的那抹綠色和他爸爸一樣勇敢。
頭胎和二胎孕檢,他都不在身邊,我媽媽陪我去,所有的檔案自己來辦,我理解!
兒子出生時他產假只有15天,在我身邊只有12天的時間,感謝有位好婆婆,她在日夜照顧我,我理解!
兒子在兩個月時突發繼發性血小板降低,被下了幾次病危,醫生讓做好幾項檢查來排查,但對孩子副作用很大,我不敢自己做決定,我聯系不上他,他在野外集訓,后來聯系上連長,他才知道孩子有多危險,他急得撓頭,可是回不來,我知道他不能隨時知道孩子的病情,看不到孩子,比我還著急,還害怕,他的無奈,我理解!
作為軍嫂,我能理解所有的事情,是因為我迷戀他身著綠軍裝后英武高大的形象! 我熱愛他的職業,我愿傾盡心力將兒子培養成對人民、對社會、對國家有用的人。如果他將來學習成績優秀,我會建議他報考軍校,和他爸爸一樣穿上軍裝,做一名受人尊敬的共和國守衛者!
可我現在冥冥之中覺得,懷的二胎是女孩,便開始擔憂她的人生選擇。我擔心她有戀軍情節,和我一樣做一名軍屬,我無法接受我的女兒自己去承受所有的事情。 我不想我的女兒戀愛是靠電話維持的; 我不想我的女兒婚紗照只有一小時的拍攝時間; 我不想我女兒的婚禮只有她一個人策劃; 我更不想她的孕期無人照顧,孕吐嚴重怎么辦?孕期產檢誰伴?產后心里壓抑怎么辦?誰能陪在身邊照顧她、開導她? 我不想生產時她最愛的人不在身邊; 小小的月娃誰陪她日夜照顧? 誰能幫她安全順利地走完探親旅程——為了讓娃認識爸爸、親近爸爸,左手抱著娃,右手行李箱,背著大背包,一次又一次地把陸、海、空三種交通工具做個遍,特別是暈船吐得天昏地暗,這種苦只能自己咽。 孩子生病,當媽的恨不得病的是自己,一趟又一趟跑醫院,一夜又一夜床前守······所有我經歷過的苦,我都不想我的女兒再次經歷。真的!
我想讓我的兒子穿上軍裝,從軍嫂“晉升”為“軍媽”,但那樣一來,我未來的兒媳不也會和我一樣,飽受兩地相思之苦、獨自育兒之難嗎?有軍人就會有軍嫂,有軍嫂就會有分離和牽掛、有苦澀和委屈、有勞累和艱辛······
我的思緒有點亂了。別人家的女孩能當軍嫂,我的女兒為什么就不能?如果她將來愿意當軍嫂,又怎么辦?何況,我就是一名軍嫂,我不就是曾經的“別人家的女孩”嗎?
這樣一想,忽然覺得自己也挺偉大,那么多苦、難、累居然都挺過來了,爸媽都喜我能干了、堅強了,好自豪!這,或許就是當軍嫂的好處吧。當然,我的他和領導戰友理解我,我的父母和公婆理解我,我的同事和朋友理解我,并從方方面面給予我關心和幫助。所以,我不后悔當初的選擇,我愿把軍嫂當下去、當得更好。
軍嫂,一個崇高而光榮的稱謂。正因為此,就有著付出和犧牲,這大概就是有所得必有所失吧。
忽然,肚子里的寶寶動了一下,我趕緊手撫著肚子“安慰”她:行了,將來隨你的便,想當軍嫂也行,只要你能吃得了苦。當然,我們都會理解、關心、幫助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軍婚離婚不是法官說了算,不是律師說了算,而是軍人說了算。而且還有一個規定,更是讓軍婚離婚難上加難。
2001年11月9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擴展資料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其次,選擇婚姻登記機關。民政部已公布《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第9條規定:“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記機關中選擇一個辦理結婚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百度百科-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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