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的,發生爭議時,仲裁協議無效。仲裁或起訴的,仲裁條款無效。但是如果一方申請仲裁,被申請方首次開庭前未提出異議,視為接受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指出: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并詢問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同一仲裁裁決的,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裁定中止執行。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后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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