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積金提取流程是什么
北京公積金提取流程如下:
1、提出申請:
職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向職工出具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等待通知: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本人住房公積金卡及相關證明材料,到中心相關分支機構辦理提取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3、辦理提取手續:
審核通過,攜相關材料到對應銀行辦理提取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方法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可以選擇網上辦理或者現場辦理。
1. 網上辦理:
(1)登錄系統。
登錄北京住房公積金網(gjj.beijing.gov.cn),點擊首頁右側【個人網上業務平臺】,選擇【個人網上業務平臺(北京中心)】,認真閱讀登錄提示后,點擊【北京市統一身份認證平臺登錄】。
(2)選擇提取事項,錄入提取信息。
點擊頁面左側【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在新事項申請列表中點擊【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進入事項申請頁面。
(3)個人授權、承諾。
閱讀并勾選確認《個人信息核查授權、承諾書》,點擊【提交】,系統顯示提交成功。
(4)提交申請,打印回單。
在提交成功頁面,如需留存申請回單,點擊【打印回單】,打印《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憑證回單》,如需查詢業務辦理機構,點擊【經辦網點】,點擊【確定】,提取申請完成。
2.現場辦理
(1)提出申請。職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2)等待通知。職工相關證明材料,到中心相關分支機構辦理提取審批。相關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3)辦理提取。審核通過,攜相關材料到對應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北京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
北京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具體如下:
1、單位對職工個人提供的相關提取證明材料及復印件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由單位經辦人填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印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并持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向開戶管理部提出申請;
2、管理部人員對其提取材料、額度、次數、個人賬戶信息等內容進行審核。對于符合提取條件的,辦理提取手續;對于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不準予提取的原因;對于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答復的,應請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部門,并在三日內給予單位明確答復;
3、對于符合部分提取條件的,管理部人員應依據提取材料在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為首次提取的職工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單》,并在購房發票(或購房收據、首付款發票、房租發票、完稅憑證、購買材料的發票)上加蓋“已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字樣的印章;
4、管理部人員錄入《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并確認個人儲蓄賬戶;
5、提取確認后,管理部人員打印《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一份、《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一式兩份,銷戶提取的,還需打印《個人住房公積金銷戶結息單》。
公積金提取的條件: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2、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8、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9、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11、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1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職工持相關材料原件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公積金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經審核準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將提取資金劃至提取申請人提供的本人銀行賬戶;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原因。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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