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六)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七)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八)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九)泄露國家秘密的。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的下列行為屬于違法違規: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3、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 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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