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默示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律規定的默示情形有哪些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默示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 1、默示,指以明示(以語言、文字、或當事人了解其意義的符號直接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方式,間接作出的意思表示。2、默示分為兩種:(1)推定:從行為人作出的特定積極行為推知其意思表示內容。如A公司司機外出時,車壞了,送去維修,修好后司機將車取走。汽修要求A公司支付維修費用,否則行使留置權。A公司請求寬限一周。(A公司沒有直接說還與不還,但是請求寬限的行為,可以推定A公司承認了債務,是一種默示行為) (2)沉默:即從行為人的單純沉默(消極不作為)中推知其意思表示的內容。如:A要賣房子給B,但是B一時之間拿不到主意,兩人遂約定:B考慮10天,10天未作表示的,視為同意。10天過去了,B沒有作出任何表示。AB之間的合同成立。(事先有約定,約定不作為的行為是一種意思表示。) 3、《民能意見》第66條規定: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雙方有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如果(2)中的例子稍稍改一下,那么B的行為就不是一種意思表示了。如A要賣房子給B,對B說:你考慮:10天未作表示的,視為同意。這并不是兩人的約定,也非法定情況。
法律中沉默與默示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中沉默與默示的區別:“沉默”,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效力,并非當事人所理解的“不同意”。而是,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律賦予了不同的特定的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默示”,當事人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二種,即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明示方式因當事人直接、明確、主動地將其內在意思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于外部而清楚、明確,一般不會引起太大的爭議。而默示方式由于是根據當事人的某種行為按照邏輯推理的方法或按照生活習慣推斷出當事人(行為人)的內在意思表示。“沉默”可能構成表見代理。《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另外,在共有財產擔保的過程中,也面臨上述同樣的問題,共有人在明知其他共有人在用共有財產做抵押擔保的情況下,共有人未制止或提出異議,則抵押有效。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4條第2款: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沉默”可能會喪失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代理而不作否認的,視為同意。 《合同法》第171條:試用買賣中試用期滿,買受人的沉默視為購買。 《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共同共有人明知個別共有人擅自將共有財產抵押而沒有表示異議的,視為同意。 《合同法》第47條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視為拒絕。 《合同法》第48條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無權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視為拒絕。 《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民法中的意思表示的默示具體內容是什么? 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的規定,默示是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代理而不作否認的,視為同意。 默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 1.不作為的默示即沉默,是指當事人不用口頭和書面形式而是通過實施某種消極行為進行意思表示。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如不同意,請予回答,不然視為同意"。默示的效力:2.作為的默示是一種積極的意識表示方式,其主張權利或接受義務的意思表示明確,可以直接根據其行為確定其意思。不作為的默示則不同,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否則,不能視為意思表示。 法律規定的不作為默示表示積極的意思表示的有: (1)《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代理而不作否認的,視為同意; (2)《合同法》第171條:試用買賣中試用期滿,買受人的沉默視為購買; (3)《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共同共有人明知個別共有人擅自將共有財產抵押而沒有表示異議的,視為同意; 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規定的不作為默示表示消極的意思表示的有: (1)《合同法》第47條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視為拒絕; (2)《合同法》第48條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無權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視為拒絕; 繼承法》第25條第2款: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法律上不作為的默示有哪些 當事人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二種,即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明示方式因當事人直接、明確、主動地將其內在意思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于外部而清楚、明確,一般不會引起太大的爭議。而默示方式由于是根據當事人的某種行為按照邏輯推理的方法或按照生活習慣推斷出當事人(行為人)的內在意思表示。法律上不作為的默示有: 《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代理而不作否認的,視為同意。 《合同法》第171條:試用買賣中試用期滿,買受人的沉默視為購買。 《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共同共有人明知個別共有人擅自將共有財產抵押而沒有表示異議的,視為同意。 《合同法》第47條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視為拒絕。 《合同法》第48條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無權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視為拒絕。 《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