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有哪些
公積金提取條件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而異。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公積金提取條件:
1. 購買住房: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可以提取公積金。提取金額上限為公積金賬戶余額和住房貸款本金的總額。提取前需要提供購房合同和銀行放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2. 償還住房貸款:職工可以提取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貸款。提取金額上限為公積金賬戶余額和住房貸款本金的總額。提取前需要提供銀行還款證明和住房貸款合同等證明材料。
3. 租房:在特定情況下,職工可以提取公積金用于租房。例如在工作地點沒有住房或者需要照顧老人、小孩等特殊情況下。提取金額上限為公積金賬戶余額的50%。提取前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和相關證明材料。
4. 大病醫療:職工可以提取公積金用于大病醫療。提取金額上限為公積金賬戶余額的50%。提取前需要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方案等相關證明材料。
5. 失業:職工可以提取公積金用于失業期間的生活費用。提取金額上限為公積金賬戶余額的50%。提取前需要提供失業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公積金提取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的規定進行操作。同時,提取公積金需要滿足一定的繳存年限和繳存金額等要求,具體情況可以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部門或者銀行。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積金取出來的條件
住房公積金取出來的條件如下:
1、住房消費提取:
(1)購買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3)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2、銷戶提取:
(1)離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二者條件缺一不可);
(4)死亡。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次數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購買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每年3、4月辦理支取。
綜上所述,職工死亡辦理銷戶,如職工死亡前已辦理了用于住房公積金支取的個人儲蓄卡,法定繼承人可提供死亡職工開立的個人儲蓄卡賬號,并在“住房公積金個人儲蓄賬戶明細表”上簽字,將支取款項直接劃入該賬戶中。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公積金取現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提取公積金的法定條件是:無房戶支付房租時可以取現;遭遇重大疾病時可以取現;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以取現;退休時可以取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時可以取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時可以取現。
法律客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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