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壟斷的表現(xiàn)形式有:強制限制轉售價格;通過協(xié)議串通操縱價格;實行價格傾銷,排斥、損害競爭對手;牟取暴利憑借市場主導地位;通過回扣等手段變相降價使商品銷售價格低于商品成本價。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 本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xié)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反壟斷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有以下方面:
一、壟斷協(xié)議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xié)議;橫向壟斷協(xié)議: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xié)議:(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shù)量或者銷售數(shù)量;(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5)聯(lián)合抵制交易;(6)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xié)議。
縱向壟斷協(xié)議: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xié)議:(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3)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xié)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1、壟斷高價與壟斷低價行為
2、掠奪性定價行為
3、拒絕交易行為
4、限定交易行為
5、搭售與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6、差別待遇(價格歧視)
7、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三、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guī)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guī)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guī)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法律分析:市場監(jiān)管總局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并處以其2019年銷售額4%計182.28億元罰款。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shù)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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