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積金新政策
公積金新政策是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以及所購住房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的,應提供在不動產登記系統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和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購房全款發票。
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于購房后2年內,憑房地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發票、契稅完稅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總額應不超過購房所支付的金額。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含已經出具異地貸款證明、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為認真落實國家審計有關要求,確保國家政策落實,現對有關業務政策調整如下:
1、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方可辦理銷戶提取;
2、職工在本市穩定繳存半年以上,且賬戶狀態為正常的,方可準予辦理異地繳存資金轉入手續;
3、嚴格申請公積金貸款職工家庭繳存地和購房地的房屋套數核查,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4、加強對申請公積金貸款職工家庭公積金貸款次數及貸款狀態的核查,不得向已申請兩次公積金貸款職工家庭或有未結清公積金貸款職工家庭審批并發放公積金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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