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怎么分割
一、婚前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的相關規定: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二、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產。 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對于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四、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于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后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
二、婚前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怎么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8.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9.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總結:房屋產權歸屬婚前個人,婚后的還款屬于共同財產,公積金、增值部分也算共同財產,房產歸屬人要給予另一方補償,協商處理。
三、用女方公積金貸款買房,但首付是男方出的,離婚后怎么分
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的并且房產登記在貸款人名下的,婚后共同承擔還貸行為的。房產雖然在婚姻關系期內有共同還貸的行為,但是依舊不影響一開始的主要貸款人是誰。也就是房產僅屬于婚前購買者,對于婚姻內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行為,房產歸屬房應在離婚時補償共同償還貸款時期的費用。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怎么分割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的并且房產登記在貸款人名下的,婚后共同承擔還貸行為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在規定中起到了減少矛盾的作用,畢竟很多離婚官司中因為房產鬧得不可開交的不在少數。貸款買房分為好幾種:一種是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的;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并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婚前雙方共同出資并且聲明屬于共同財產的,且婚后共同承擔房貸的。下面來詳細說明這三種情況的區別:第一種,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的并且房產登記在貸款人名下的,婚后共同承擔還貸行為的。房產雖然在婚姻關系期內有共同還貸的行為,但是依舊不影響一開始的主要貸款人是誰。也就是房產僅屬于婚前購買者,對于婚姻內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行為,房產歸屬房應在離婚時補償共同償還貸款時期的費用,并且房屋在增值的情況下也要適當補償增值的收益。第二種,父母出首付買房并且登記在出資父母子女名下的產權房,也僅屬于出資父母子女一人名下,雖然也是小兩口婚后共同償還貸款,但是與第一條一樣,房產歸屬人應在離婚時補償女方在婚姻關系期內的還貸金額以及房產增值收益。最后一種,婚前共同貸款并且以共同財產之名買房。這就是婚姻共同財產,在采取分割時應當公平公正,協商分配如何處理。協商不下去有爭議的情況下在訴訟審理時,根據男女平等的情況下一人一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法律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向人民法院申請辦理離婚財產保全,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財產保全的期限,如果是訴前財產保全的,保全的期限為三十日,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訴訟中申請保全離婚財產的,保全的財物種類不同,對應的保全期限也不同,以案件的實際情況為準。,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