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公積金也得分割嗎
法律主觀:
夫妻離婚公積金只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才能分割。根據法律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公積金是夫妻雙方財產嗎
公積金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等。
非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上所述,公積金可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公積金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離婚時公積金余額可以分割嗎
離婚時公積金余額可以分割。
前提是該公積金是在婚后實際獲得,或者是應當獲得的。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蓄,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是工資收入的一部分。離婚時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首先應嚴格區分名下公積金款項取得于婚前還是婚后,離婚時能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另外,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分割時,往往會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
住房公積金數額的計算:
住房公積金來源于單位和個人兩部分,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一般由單位從工資中代扣,兩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上。
綜上所述,離婚后,如果是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分割。住房公積金是建立在工資關系上的一種福利,住房公積金直接與工資相關聯,是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和職工個人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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