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公積金怎么分割
離婚時雙方在婚姻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該取得的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雙方協商分割,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住房公積金一般是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的總額,結合雙方離婚時互相給付的實際情況,最后由一方按照住房公積金款項的折價款給付另一方。
一、離婚協商不成怎么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決定。法律上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財產分割有協議分割和訴訟分割兩種方式。
二、民法典規定遭遇妻子家暴如何離婚
首先可以協商離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一方家暴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而受害方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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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個人公積金如何分割
法律主觀:
離婚后公積金能分割。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是由于公積金本身的特性和支取權能的限制性,公積金的支取比較困難。如果需要分割公積金共同財產,公積金無法支取的,可以由另一方以其他方式支付給一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離婚住房公積金不一定屬于共同財產。如果住房公積金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且雙方沒有約定婚后財產各自所有的,那么住房公積金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如果住房公積金是一方在婚前獲得,或雙方約定婚后財產各自所有的,則住房公積金為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依法不予分割。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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