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女職工三期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三期間的相關條款是《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條。我國的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一、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三期間的相關條款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在上述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但一些女職工卻將這些特殊規定片面地理解為,處在三期內,就可以“為所欲為”,用人單位在任何條件下都無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法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二、女職工又享有哪些法定權利? (一)女職工三期內,對公司權利的主要限制 其一,公司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其二,在女職工“三期”內,公司也不得以“無過失性辭退”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公司與員工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未協商一致的)或“經濟性裁員” (1)企業依法進行重整; (2)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方式解除與女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 其三,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公司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哺乳期滿時終止。 (二)女職工三期內,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 其一,女職工生育一般享受98天產假(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113天產假,多胞胎的(98或113 15n)天。懷孕流產的,未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滿4個月的,享受42天產假。 其二, 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或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公司均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工作。 其三,女職工產假期間依法享有生育津貼,標準是按照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若未參保,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公司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生育津貼一般不可同時享受,以較高的待遇為標準) 以上所述內容,屬于法律對女職工“三期”內合法權益的基本保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有更利于女職工的細化規定,包括關于保胎假、陪產假等規定,詳見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女職工保護相關規定。 目前,存在某些公司歧視懷孕女職工的現象,這些公司招聘前進行“詢問、篩查是否懷孕”,聘用后,若發現懷孕,依然會通過加班、調崗等各種違法手段,變相逼迫懷孕女職工離職,此種做法嚴重侵犯了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女職工,要樹立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女職工三期待遇的規定
女職工 “三期”指的其實就是孕期、產期、哺乳期,但很多女性對于“三期”即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時期的休假、 工資 發放、 勞動合同 的履行及解除問題等都不是很清晰地了解,有的甚至還不知道是哪三期,為此,整合了相關勞動保障資料,做了一期關于婦女權益保障,下面是分析解讀關于三期的相關問題,希望能為女性職工維權提供一些法律參考。 “三期”期間,女職工享有哪些假期?具體規定如何? 女職工屬于特殊群體,在“三期”期間國家均有明確的休假規定,主要包括: 產假 、流產假。 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 女職工產假 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2012年04月1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98天。 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為了保胎女職工有權請假嗎?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范圍內的懷孕妊娠反應厲害及需要保胎的,經醫師開據證明批準休息的,按 病假 處理,期間的醫療待遇按 醫療保險 待遇處理。6個月以內的按規定領取 病假工資 ;超過6個月的,按規定領取疾病救濟費至生育之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 產假工資 ,并同時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后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并計算。 此外,女職工子宮外孕、葡萄胎系屬于病理現象,不屬于正常懷孕或流產,因此需要停工休息的,也應按病假待遇處理。
三期女職工一共多少天
我國法律規定的三期女工休假,是對女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和待遇。“三期”是女員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俗稱,一般情況下,孕期的假期是15天,產期和哺乳期加起來是84天,三期休假的假期加起來一共是99天。
一、三期女工休假時間是什么? 【女工 孕期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工保護 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工保護 哺乳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孕期: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產期: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哺乳期: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二、三期女職工公司破產怎么辦 1、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情形下員工的額外補償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一些地方性規定肯定了處于特定情形下職工的額外補償請求權,如《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是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單位出現上述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后,亦應終止“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并依據規定支付女職工經濟補償金。為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從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出發,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女職工三期內的生活費、產假工資、生育費用等。”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五條規定的立法精神,處于“三期”的勞動者應當予以特殊保護。由于公司決議解散,使得他們的勞動合同不得已而終止,其依法享有的剩余“三期”待遇也將因此而中斷,因此出于合理性的考慮,公司應給予適當補償。 我國法律規定的三期女工休假,是對女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和待遇。“三期”是女員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俗稱,一般情況下,孕期的假期是15天,產期和哺乳期加起來是84天,三期休假的假期加起來一共是99天。 在一般情況之下,三期休假的假期加起來一共是99天。但是,如果懷孕女工難產,可以視具體的情況增加產假。并且,如果女職工參加了生育保險,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沒有參加該保險,則該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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