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簡易程序是一種簡化的訴訟程序,適用于一些簡單的、爭議不大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如下:
1. 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五萬元的民事案件;
2. 爭議雙方均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3. 訴訟請求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的;
4. 本案不需要進行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
5. 本案不需要進行鑒定或者勘驗、檢查等技術性工作的;
6. 本案不需要傳訊或者調查證人的;
7. 本案不需要進行庭審,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材料或者口頭陳述進行辯論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上述條件,如果法院認為本案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的,也可以不適用。
總之,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主要包括爭議金額、當事人同意、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需要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不需要技術性工作、不需要傳訊或調查證人以及不需要庭審等。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包括以下具體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1、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遵循的程序。采取簡易程序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違法事實確鑿;第二,處罰有法定依據;第三,適用的行政處罰類型限于警告和數額很少的罰款,即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執法人員采取簡易程序做出處罰決定的,應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即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簡易程序可以由一名執法人員單獨實施; (2)說明處罰理由,包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 (4)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5)制作筆錄; (6)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7)備案; (8)執行。 2、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行政處罰決定都必須適用這一程序。 (1)調查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作出處罰決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處罰決定的交付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之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二、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必備條件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要知道在我國行政處罰有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之分,如果你正遭遇某件事,不清楚行政處罰的劃分,可以認真閱讀上面的文字,再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出判斷。總而言之,做一個執法守法的好公民是我們都應該做到的。三、行政處罰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一)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的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包括以下具體程序的全部內容。行政處罰相對于其他的處罰來說相對較輕,但是其罪名終究是違反了法律的,所以朋友們在日常生活中要多注意了。
簡易程序處罰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簡易處罰程序(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簡易程序的適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違法事實清楚;有法定依據;數額較小的罰款(指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不符合或上述條件缺損的,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程序簡單迅捷,當場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什么時候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客觀: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當場處罰程序是相對普通程序而言的程序,其主要針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的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其主要特點在于“當場決定并當場處罰”。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的規定,當場處罰程序主要適用于以下兩種情況:1、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具體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另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簡易程序法律規定: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2、《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第三十六條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后五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收到罰款后,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交國庫。第三十九條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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