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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形式有哪些(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哪些類型)

首頁 > 公積金2024-10-05 09:58:14

下列各項中,屬于民事責任形式的有(  )。

A.排除妨礙rnB.修理、重作、更換rnC.沒收財產rnD.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答案】:A,B,D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修理、重作、更換。⑦賠償損失。⑧支付違約金。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⑩賠禮道歉等。

民事承擔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承擔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承擔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承擔民事責任方式,又稱民事責任形式。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既是對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補救方法,又是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具體方法和制裁不法行為的具體措施。其方式取決于民事責任的職能及行為的性質,權利被損害的狀況等。以上方式可分為制止性,補救性,懲罰性三大類。各種責任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亦可合并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形式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民事責任的分類
民事責任種類包括合同責任、 侵權責任 與其它責任、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等。
(一)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它責任
根據責任發生根據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而產生的責任。其他責任就是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產生的責任。
(二)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是否具有財產內容,民事責任可以分為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財產責任是指由民事違法行為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財產上補償的民事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非財產責任是指為防止或消除損害后果,使受損害的非財產權利得到恢復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三)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范圍,民事責任可以分為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如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責任,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責任等。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一定范內或一定數額的財產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物的擔保,以特定物價值為限的有限責任;等等
(四)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
單方責任是指只有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如合同履行中違約方對非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侵權中加害方對受害方承擔的責任。雙方責任是指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承擔責任的形態。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形態,既可以是直接責任,也可以是替代責任。如果在侵權責任中加害人屬于多數人,則可能形成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按份責任。
(五)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數量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單獨責任是指由一個民事主體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多數責任屬于單獨責任。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并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
(六)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在共同責任中還可以區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1、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在按份責任中,債權人如果請求某一債務人清償的份額超出了其應承擔的份額,該債務人可以予以拒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
2、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連帶地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如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連帶責任中,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責任,責任人不得推脫。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對手債權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償,都將導致責任的相應部分或全部消滅。民法上的連帶責任主要有:
(1)合伙人對合伙之債權人的責任;
(2)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
(3)連帶保證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4)代理關系中發生的連帶責任。
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在于多數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外部關系而不是內部關系。任何連帶責任在債務人內部關系上都是按份責任。同按份責任一樣,假如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如果哪一個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有權向其他債務人作相應的追償,這種權利叫代位求償權。
3、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七)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根據責任的構成是否以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1、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并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此外,在確定責任范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我國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即采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2、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都應承擔的責任。一般認為,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與侵權法上的特別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是 無過錯責任原則 。如在違約責任中,在違約責任發生后,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即可,而不必證明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對于違約方而言,通過舉證自己無過錯來免責是徒勞的,但可以通過證明違約行為是發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約的免責條件下而獲得免責。同理,特別侵權人也只能通過證明法定的免責事由的存在而獲免責。
(3)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 過錯責任原則 時,有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公平責任以公平觀念作價值判斷來確定責任的歸屬,在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狀況和財產損失,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平責任是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結合的產物,是以法律來維護社會的公共道德,在更高的水準要求當事人承擔互助共濟的社會責任。
二、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為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為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系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聯系。
4、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三 、 民事責任的條件與要求
1、自然人或法人因違反法律或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因而導致承擔的民事責任有:
(1)違約責任,即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的民事責任。
(2)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3)不履行法定義務(如扶養)的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犯罪人除服刑外,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免除:
(1)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水災、戰禍等。
(2)正當防衛。即為了保護國家、集體、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的侵害,對侵害人進行必要限度的反擊行為。
(3)緊急避險。即在發生了某種緊急危險時,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而不得不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一定的損害(見自力救助)。
3、民事責任是對違反民事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必須履行其民事義務的行為要求,具有國家強制性。在中國,公民和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民事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我國相關法律對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免責原因等方面都有具體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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