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司法解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公積金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嗎
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
1、一般情況,婚后公積金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住房公積金提取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綜上所述,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是指由職工及其單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的一項福利制度,旨在為職工提供購房、租房以及支付房屋貸款利息等方面的資金支持。那么,接下來為大家介紹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后夫妻共同勞動收入所得,以及夫妻共同生活必需品和生產生活資料。而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在工資收入中按比例繳納的,屬于個人勞動收入的一部分,并沒有直接涉及夫妻共同勞動收入,因此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條和第十七條也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歸屬。該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歸個人所有。夫妻雙方在繳納住房公積金時,單位會按照每個人的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繳納的金額和比例與每個人的工資收入有關。因此,住房公積金是個人名下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注意事項
1、要滿足公積金貸款的條件
一般來說,購房者需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同時需要連續繳納公積金一定的時間。不同地區對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可能會有所不同,購房者需要咨詢所在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或銀行來了解具體的條件。
2、了解公積金貸款的額度和利率
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一般是按照購房者的公積金賬戶余額和貸款年限等確定的,購房者需要與公積金管理中心或銀行進行咨詢。利率也是購房者需要重點關注的,一般來說,公積金貸款的利率較低,但是也需要根據當地的政策和市場情況來具體確定。
3、了解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和期限
一般來說,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是按月等額還款,每月需按時還款一定的金額。購房者需要預估自己的還款能力,以確定合理的還款期限和月還款金額。此外,購房者還需要了解還款違約金和提前還款政策等,避免因未按時還款或提前還款而產生額外的費用。
4、了解公積金貸款的手續和材料
購房者需要準備相關的資料,如身份證明、戶口簿、工作證明、購房合同等,以便辦理貸款手續。購房者還需要了解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流程和時間,以規劃自己的購房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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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是否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公積金屬于共同財產。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住房公積金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戶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就行分割的。
一、公積金是否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戶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二、其他涵義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儲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在婚姻法中明確的規定了,夫妻雙方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那么在處置和使用時都要征求配偶的意見,如果雙方在婚后出現感情問題辦理離婚手續的,也是需要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如果雙方在處置共同財產時出現爭議,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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