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如何理解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如下:
仲裁的獨立性是指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都不會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又稱仲裁協議的“分離性”或“自治性”。該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基于合同而訂立的仲裁協議與合同是可分的,不管其表現形式如何,即無論是獨的仲裁協議書還是其他形式的仲裁協議,仍與合同形成了兩項分離或獨立的契約。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又稱仲裁協議的“分離性”或“自治性”。該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基于合同而訂立的仲裁協議與合同是可分的,不管其表現形式如何,即無論是“仲裁條款”、單獨的仲裁協議書還是其他形式的仲裁協議。
仍與合同形成了兩項分離或獨立的契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終止或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依然可以依照仲裁協議取得并行使仲裁管轄權,在仲裁協議所確定的仲裁事項范圍內,對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不僅有理論基礎,而且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我國仲裁法第5條關于“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存在著解決爭議的仲裁協議,而一方當事人又將其爭議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仲裁的原則是什么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指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組織和仲裁參與人進行仲裁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它貫穿于仲裁的全部過程之中,體現在仲裁活動的各個方面,對仲裁活動具有指導性、基礎性的意義。仲裁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自愿原則;依法獨立仲裁原則;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人民法院監督原則。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
1、自愿原則。這是仲裁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雙方自愿,并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②當事人雙方有權自愿選擇仲裁機構。
③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由當事人自愿選任。
④當事人有權約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約定的事項。仲裁法規定了許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如當事人可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約定是否開庭仲裁、是否公開仲裁、是否進行調解。
2、仲裁獨立原則。《仲裁法》第8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法律賦予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權力,也體現出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職能。仲裁的獨立性表現在仲裁機構不隸屬于任何行政機關;仲裁庭享有獨立的仲裁權,仲裁委員會不作干預;法院對仲裁的監督只是事后監督,不能事前干預。
3、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經濟糾紛原則。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關于仲裁的適用范圍,我國《仲裁法》按照仲裁的性質和下列原則規定:
1.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
2.仲裁爭議應當由當事人自由處理;
3.從我國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來看,仲裁范圍主要是合同糾紛,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經濟糾紛。
綜上所述,首先是件裁庭處理糾紛應當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員不同于律師,他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無論仲裁員是哪一方選定的,他都應當公平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公正地處理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是指仲裁條款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盡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與主合同的其他條款分離,獨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條款不因主合同的無效、終止或被撤銷而無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受到影響。當主合同發生無效、終止、變更等情形時,合同的當事人依然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仲裁機構對他們之間的爭議做出裁決。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原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拖延糾紛解決程序,能使糾紛得到及時、高效地解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例如:我與您簽訂了購買您房屋的合同,約定您先將房屋過戶給我,然后我再支付給您款項,咱倆又約定了一個仲裁協議,如果發生了糾紛,那么就到北京的某家知名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以仲裁方式解決。后來您將房屋過戶給我,我卻以資金不足,無法履行合同為由中止履行合同,您肯定不干,此時仲裁協議是不可能隨著主合同中止而失去效力的,如果失去效力,那么咱倆之前訂立仲裁協議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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