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步驟是:
(一)提出結婚登記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通知繳費,并當場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分析:涉外結婚辦理手續如下:
1、申請。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煙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后,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3、 登記。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并應在一 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 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師,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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