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的收集主要在于以下幾點: 1、盡可能收集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 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真實性的證據,如合同文本、付款憑證,結算證明等憑證。 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者在案件事實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證據,如 醫療費 、鑒定費、交通費各種憑證、鑒定書發票資料等原件; 2、注意收集間接證據和派生證據,在直接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應積極尋找間接證據和派生證據,以補充直接證據不足; 3、同時收集本證和反證。 本證是指為支持和證明自己所提主張的證據,反證是指當事人為反駁對方主張所提出的證據。 收集反證并且排除反證,是對本證真實性和可靠性的驗證; 4、收集的證據必須合法有效,如不得對 證人 引供、誘供和逼供; 復印、復制證據時,須注明原件保存單位和出處。 《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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