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承擔的連帶責任是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其前提是用工單位存在過錯,并且該過錯與勞動者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里的過錯,除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法定義務外,是否包括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合同約定義務,理論上存在一定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民事合同相對原則,即使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協議,僅需向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即可;在無違反勞務派遣規定情形下,無需向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在勞務派遣協議中,除勞務派遣服務費等約定外,其他凡是與勞動者利益相關的合同義務,用工單位如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而造成勞動者損害,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誰承擔工傷責任
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誰承擔工傷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如果職工在工作中受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責任。
在用工單位中,如果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那么用工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承包、租賃等關系,且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勞動者受傷,那么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責任。如果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勞動者受傷,那么用工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存在承包、租賃等關系且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勞動者受傷,那么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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