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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事爭議仲裁須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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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調解、仲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裁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事業單位調解、鄉鎮(街道)調解、行業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多渠道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機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第二章 調 解第五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事業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
  (三)區域性、行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四)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五)在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立的具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用人單位代表由單位負責人指定。
  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第七條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調解登記、調解記錄、督促履行、檔案管理、業務培訓、統計報告、工作考評等制度。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第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總工會、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共同開展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第十條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接到當事人調解申請后,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理范圍且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在3日內受理,對不屬于受理范圍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第十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勞動人事爭議,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當事人書面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在15日內或者當事人同意的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制作的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項、調解結果和協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第十三條 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協議的,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當事人可以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對調解協議出具仲裁調解書;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出具不予確認決定書。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確認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十四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可以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調解。調解組織也可以接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委托、移交、邀請進行調解。
  委托、移交調解的調解期限不超過15日,調解期限不計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期限。第十五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可以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章 仲 裁第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設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案件處理實際需要,在本轄區內的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立巡回仲裁庭。第十七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干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代表、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等組成,總人數應當是單數。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組成單位負責人擔任。

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仲裁,適用本條例: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聘用的工作人員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聘用合同,以及因執行國家、省和本單位依法規定的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培訓、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發生的人事爭議。第三條 解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當遵循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機制。第四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協調和考核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并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計生、科技、文化等行政部門協助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第二章 調解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的預防和調解體系,推進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健全預防和調解工作制度,發揮各類基層調解組織在預防和調解勞動人事爭議中的作用。第七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二)人民調解組織;
  (三)鄉鎮(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四)區域性、行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五)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鄉鎮(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必要的條件和經費。第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解勞動人事爭議;
  (二)督促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三)宣傳勞動人事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協助用人單位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預警機制。第九條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除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以外的調解組織的調解員名冊應當向社會公布。實行聘任制的調解員,應當明確其聘任期限、工作職責等內容,并給予適當的補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和總工會應當定期對調解員開展業務培訓。第十條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可以由當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由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不得調解,并應當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后,應當予以登記,及時組織調解,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調解,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第十一條 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調解協議生效后,當事人可以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審查確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對調解協議予以確認并出具仲裁調解書;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出具不予確認決定書。當事人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人事爭議仲裁流程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仲裁流程一、申請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二、申請仲裁提交的材料(一)申請人是勞動者的,請提交下列材料:(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請人數提供副本)。(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一份,注明委托事項。委托公民代理的,還應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機讀資料或被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5)附證據清單(參見《舉證通知書》),證據中一般應包括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資料,如:勞動合同書、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報名表)、押金收據、社會保險繳費清單、暫住證、考勤記錄、獎懲通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證明)等。當事人應提供證據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供副本。(二)申請人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除提交第一類(1)至(5)項資料外,申請人可推舉1-3名代表,并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名的《授權書》。其中屬欠薪的員工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額明細表。(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一份,注明委托事項。(4)證據附證據清單,參見第一類第(5)項要求。三、費用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登記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庭前調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2、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3、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開庭審理一、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三、回避1、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2、回避申請書四、延期開庭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五、鑒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六、撤訴1、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2、和解撤訴。七、審理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八、先予執行1、條件: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2、先予執行申請書裁決一、審理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二、裁決先予執行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三、其他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執行一、申請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應提交的材料1、申請執行書原件一份,寫明執行的依據和理由,申請執行的內容,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確認;2、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被申請人工商登記資料一份;申請人是用人單位方的,提供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一份。3、生效仲裁裁決書原件一份,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雙方送達證明原件一份;4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師執業證復印件一份。二、申請費用當事人申請之時不需要預交執行費。三、申請期限一方或者雙方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四、執行機關被執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撤銷裁決和起訴一、撤銷裁決(一)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撤銷申請書二、不服裁決起訴當事人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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