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供的書證必須是原件
當事人提供的書證必須是原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物證的,書證、物證都要提供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最初產生的區別于復制件的原始文件。包括有檔案原件,戶口原件、保密文件、商標原件、限制文件、法律原件和其他文件原件等。最初產生的區別于復制件的原始文件。主要指文件中,具有原始法律效益,特別指蓋章的文件。原件類型包括原始資料,原始證明和其他原始文件。原件較復印件和其他轉存文件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政府機關各項事宜基本以原件為主。
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采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書證從形式上來講取決于它所采用的書面形式,從內容上而言取決于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情具有關聯性,因此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法律對涉外公文書證有何程序要求
涉外公文書證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包括正確使用法律術語、選擇適當的法律條文、格式規范、簽章齊全等。同時,涉外公文書證還需要具備翻譯和公證等特定流程。
涉外公文書證是指在國際法律事務中必須用到的各種文書證明文件,如合同、仲裁裁決書、起訴狀、判決書等。由于跨越國際邊界,因此需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首先,涉外公文書證應當使用正確的法律術語,并選擇適用的法律條文,確保其法律效力。其次,格式應規范一致,嚴禁錯漏、混淆和模糊不清,以免影響權利義務的確定和保障。還應當注意在原文件上簽章或者加蓋印章,標明發文單位的名稱、時間、地點等信息,以保證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在制作涉外公文書證時,還需要考慮翻譯和公證等特定流程。對于英文文件,一般需要翻譯成中文,翻譯應當準確無誤,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另外,對于需要在國外展示的涉外公文書證,還需要進行公證,以保證其在國際上的法律效力。
何為涉外公文書證?涉外公文書證是指在國際法律事務中必須用到的各種文書證明文件,如合同、仲裁裁決書、起訴狀、判決書等。由于跨越國際邊界,因此需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正確制作涉外公文書證可以保證其在國內外具有法律效力,是進行國際法律事務必不可或缺的環節。因此,在制作涉外公文書證時,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進行,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和損害相關當事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什么是證據材料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證據材料的定義一切經查證屬實,由司法機關、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收集到的,在訴訟中被提出用以證明案件真實請況的事實材料,是證據材料。舉證方在向法庭提出證據材料時,應向法庭說明該證據材料的來源、種類及欲證明之事實。
證據材料的舉證要求證據材料為物證的,一般應提供原物。對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證,或者易損壞、消失、變質、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該物證的照片、錄像,或對該物證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為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件、影印件、副本、節錄本等。證據材料為檢查筆錄及鑒定結論的,應當提供原件。證據材料為視聽資料的,應當提交未被剪輯、加工過的原始資料。證據材料為證人證言的,找律師網律師建議提供該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資格。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證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但有證據表明間歇性精神病人作證時所被證明的事實發生當時其精神狀態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法律規定其他不得作為證人的人員。證據材料有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由提供該證據材料的一方翻譯成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證據材料的翻譯,應由專門的翻譯機構進行。
舉證應當及時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舉證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1)、(2)、(5)、(6)項,當事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除外。《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爭議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是經過公證機關按照《公證法》規定的程序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可以免除證明該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的舉證責任,除非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否則人民法院不得拋開公證證明,另以其他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或者行政訴訟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材料,并已提供調取證據材料的書面申請和有關線索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民事及行政訴訟中,在證據材料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本人或者委托法律貓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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