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可以繼承財產嗎
如果家中有長輩不幸離世,除了要好好料理后事以外,遺產的繼承分配問題如何解決也非常重要。在我國是不承認雙重國籍的,也就是說在我國要么就是中國國籍,要么就是外國國籍,有很多人與外國人結婚之后,所生的孩子可能就屬于外國國籍了。一、外國籍可以繼承財產嗎 可以,但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 1、華僑和外國人申請繼承中國境內的遺產,應首先向其居住國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書,證明申請人的職業、住址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等。該公證書還須經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的辦理認證的其他官方機構和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如需要公證的主要事實發生在我國境內,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我國有關地方公證機關申請公證,由公證機關核發繼承權證明書。) 2、上述公證書經過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后,申請人應同時攜帶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材料,向遺產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手續。公證部門對有關證件審核后,對符合我國遺產繼承相關法律規定的,發給《繼承權證明書》。申請人可憑此到遺產管理部門(如房管局、銀行等)辦理具體繼承事項。 3、申請人如因故不能或不便親自來華辦理繼承事宜,可委托其在華境內的親友代為辦理,也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律師代為辦理。委托律師辦理的,需要出具委托書。委托書應包括受托人的姓名、住址以及代理權限。委托書亦須要在申請人居住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二、中國人怎樣繼承境外財產 1、辦理身份證書。首先中國公民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被繼承人的死亡通知書等材料到本人住所地市級以上的公證處辦理親屬關系證書,繼承權證明書等身份證明。 2、辦理本人的出國手續或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書及出國手續。如果繼承人本人親自出國繼承事宜,應當持經過公證的身份證明及被繼承人的死亡通知書辦理出國護照。也可委托代理人前往辦理繼承事宜,或委托被繼承所在國的親友、律師代為辦理。但是必須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該委托才能生效。 3、了解財產狀況,區分動產與不動產,分別辦理遺產繼承申請。繼承人或代理人應當消息了解遺產的情況,調查時可以請求我國駐當地的使、領館協助。三、涉外繼承公證注意事項 1、注意時效。有的國家對繼承的時效規定較短,有的國家認證時間很長。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公證機關應及時辦理涉外繼承公證,及時出具有關公證文書。 2、在國外設立遺囑的檢驗和效力的確認。對遺囑的檢驗是指確定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定,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我國法律,遺囑受益人有無變更等。根據司法部規定,對國外設立的遺囑,其形式和內容應符合遺囑行為地或遺囑人依據地的法律,經當地法定機關檢驗認定有效,并經當地公證和我國使、領館認證的,可以直接承認其效力,但遺囑內容違反我國法律的除外。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于外國籍可以繼承財產嗎的全部內容。只要符合我國民法典關于繼承的相關條件,外國籍也是可以繼承國內財產的,繼承國內財產時需要經過相應的法定程序,需要依法進行公證。
公證書怎么辦理
公證辦理流程:公證是在指定機構對需要使用的證件的真實、合法性做一個證明,辦理人提出公證申請后將會有相關的工作人員對證件的情況審核,確定真實有效后根據流程給辦理人出具公證書證明其具有法律效益,不過辦理公證的流程是非常簡單的,只需要以下幾個步驟:
一、準備材料:公證申請時公證處都會收取申請者的相關材料,例如涉外公證時需要:公證證件、辦理人身份證明等,不同的公證證件需要準備的公證材料也有不同,需提前準備。
二、提出申請:確定辦理公證后辦理人可以直接在相關機構遞交公證辦理,辦理人也可以選擇交給代辦辦理,交給代辦申請公證時只需將材料郵寄給代辦即可。
三、繳納費用:確定需要辦理公證并確定公證類型后申請者需要按照規定的費用按時繳納,如果申請者是自己辦理可以當場繳納公證費用,如果交給代辦可以使用自己較為方便的方式繳納,例如:銀行卡、支付寶等。
四、遞交公證處:確定辦理人材料沒有問題后,代辦將辦理人的公證材料移交給當地公證處等待公證人員審核,在此過程中,公證處人員會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核查,如果認證辦理人的材料不夠真實、充足,將會要求辦理人繼續補充材料,屆時代辦將告知辦理人應如何準備。
五、等待審核出證:一般情況下公證處審核證件時都會在4個工作日左右出證,待審核完畢后則會將公證書返還給代辦,代辦會根據申請者的要求郵寄或等待申請者自取。
其實公證辦理起來是比較簡單的,辦理時的流程也是很簡單的,想要拿到有效的公證最需要保證的就是確保證件的真實有效性,只要公證處確定代辦的情況真實就能順利拿到公證書。
涉外繼承公證如何辦理
涉外繼承公證如何辦理涉外繼承公證辦理時,需要確認申請機關,一般在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范圍內選取。公證機關進行調查,確認申請事項和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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