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案由的法律規定
變更案由的法律規定如下:
1、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立案以后的下個程序是通知原告交費,向原告發出受理通知書,之后開庭的時間另行通知。相關法律規定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2、立案庭決定立案后,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并辦理移交手續,注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3、法院立案后,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也就說,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一個月時間。
民事訴訟案由對爭議解決的影響如下:
1、案由決定著人民法院的管轄。例如在違約與債權責任竟合的情況下,當事人根據對方違約或債權的不同案由起訴,其案件的管轄也有所不同;
2、所依據的案由不同,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不同;
3、案由決定著法官調查案件的方向和適用法律。例如,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買受人向出賣人交付經過背書的銀行承兌匯票或支票,出賣人在向銀行提示付款后未能得到兌付。出賣人此時即可以依票據法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提起訴訟,其案由為票據追索權糾紛;出賣人也可以向合同相對人主張債權,提起訴訟,其案由為買賣合同貨款糾紛。當事人以不同的請求權為由提起的訴訟,當然決定著法官的調查方向和法律適用;
4、每一個案由對應一類案件,民事案件案由實際上決定了人民法院民事主管的范圍,有明確案由的案件,當事人的起訴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審理和裁判;
5、準確地確定案由,可以提高司法統計的精確性和有效性。能否正確地適用確定案由,直接決定著司法統計數據和信息的精確性和有效性。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判決生效之后,對方不履行判決書,執行人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常來說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開始計算,如果實行分期履行的方式,從每次履行完的最后一步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
鑒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鑒定,并提交鑒定書。
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鑒定書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人民法院準許的,原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民事訴訟案由析產糾紛如何處理?
一、認定家庭共有財產共有人 認定家庭共有財產及其共有人是能否正確處理糾紛的關鍵。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為依據,認定共有財產關系。認定共有財產因素有兩大關鍵因素: (一)判定家庭成員關系 家庭成員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員,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二)判定共有財產的范圍 共有財產關系的形成必須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如家庭成員共同生產經營,家庭成員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或家庭成員將收入交歸家庭,或共同購置家庭財產等。 只有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盡了義務的家庭成員才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未成年家庭成員一般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沒有盡過義務,如果沒有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的事實,則不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 同時,家庭成員對家庭共同 債務 有共同償還的義務,在分割共有財產時,也要分攤債務,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未成年人無償還義務。 二、處理 分家析產 問題的原則 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 婚姻法 的規定處理。” 三、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 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主要有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這幾種。 (一)實物分割 共有財產屬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損害財產的用途和經濟價值的,可對共有財產進行實物分割。實物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專業 婚姻家庭律師 認為,如果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表示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而出賣的財產又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為了提高財產的使用價值,減少糾紛的發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二)變價分割 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損害其用途和經濟價值的,或者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均不愿采取實物分割方法的,可將共有財物作價出賣,各共有人取得相應份額的價款。 (三)作價補償 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雖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實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實物的,可將共有財產歸愿取得實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財物的共有人應按共有財產的價值,給未取得實物的共有人以相當于其實有份額的經濟補償。 四、對家庭共有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 分家折產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立協議人姓名、基本情況,在家庭中的稱呼; (二)分家析產的原因; (三)家庭共有財產分配方案; (四)家庭共同 債務清償 方案; (五)協議生效條款; (六)見 證人 姓名; (七)立協議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八)訂立協議時間。 五、分家析產糾紛案件舉證 對于分家析產糾紛協商不成,需起訴到法院的,一般會協助當事人提交如下 證據 : (一)主體資格的證據 1、戶口本、 身份證 、 結婚證 或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 監護人 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 (二)家庭共有財產共有人的證據 家庭成員共同創造、共同所得形成家庭共有財產的證據,如共同投資購置家庭財產、將個人收入交歸家庭、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等證據。 (三)家庭共有財產的證據 1、房屋:應提交 房屋所有權 證、 土地使用權 證或 購房合同 、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等。 2、存款:應提交存單、銀行賬號等。 3、股票、股份、出資額: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出資證明、工商登記資料等。 4、車輛:應提交行駛證或購車合同等。 5、 債權債務 :應提交借據或其他權利義務憑證。 (四)分家析產的證據 分家析產協議等 所以,民事訴訟案由析產糾紛的處理,必須確定家庭成員的關系和財產共有的范圍,必須是由權利分割或繼承的人,才能對財產進行分割,無法分割的作價補償,簽署分家折產協議書,對于家庭共有財產共有人的認定環節,以及分割方式和作價補償方面的爭議也可以咨詢專業的 律師 ,以獲取自己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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