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案件由什么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主觀:
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軍事法院管轄。根據法律規定,軍事法院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但現役軍人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則是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人民法院分別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沿海城市都有海事法院嗎
海事法院(China Maritime Court),是我國專門人民法院之一,是審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專門法院。根據1984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的規定,中國已在上海、天津、廣州、青島、大連和武漢等市設立海事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并設有審判委員會。內設海事審判庭和海商審判庭,管轄第一審海事和海商案件。其收案范圍是中國法人、公民之間,中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下列案件:(1)海事侵權糾紛案件;(2)海商合同糾紛案件;(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4)海事執行案件;(5)海事請求保全案件。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根據中國海域及港口分布特點,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不受陸地行政區劃的限制。海事法院與中級人民法院同級審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并由該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上訴案件。海事法院對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各國海事審判機構不同。英國高等法院王座分院內設海事法庭,美國有聯邦海關法院,日本有海難審判庭。
中國有幾個海事法院?都有哪些?
我國有十個海事法院。它們及其管轄范圍分別為
北海海事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和水域、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內,以及云南省的瀾滄江至湄公河等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與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以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東由廣州海事法院管轄,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烏泥島、潿洲島、斜陽島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云南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云南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上訴案件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大連海事法院(南自遼寧省與河北省的交界處、東自鴨綠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鴨綠江水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以及黑龍江省的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江等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連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上訴案件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廣州海事法院(廣東省沿海海域、與海相通的內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帶以及南海部分海域。上訴案件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所屬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黃巖島等島嶼及其水域(該法院在三亞、洋浦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寧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屬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轄島嶼、所屬港口和通海的內河水域)(該法院在溫州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青島海事法院(南自山東省與江蘇省的交界處,北至山東省與河北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和嵐山、石臼所、青島、威海、煙臺、蓬萊、龍口、羊口等山東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訴案件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蘇沿海海域和長江瀏河口以下水域范圍(該法院在連云港市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發生的海商海事糾紛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轄。
天津海事法院(管轄南自河北省與山東省交界處,北至河北省與遼寧省交界處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島嶼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連接點在北京的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上保險糾紛案、海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案件(該法院在秦皇島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武漢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至江蘇省瀏河口之間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長江支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漢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長江支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上訴案件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廈門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與廣東省交界處,北至福建省與浙江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東海南部、臺灣省、海上島嶼和福建省所屬港口(該法院在福州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國際海事相關機構簡寫及名稱
1. IGO inter-government organization 政府間國際組織
2. NGO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3. ICS international chamber shipping 國際航運公會
4. BIMCO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 波羅的海國際海事協會
5. CMI 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國際海事委員會
6. 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國際海事組織
7. ISO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國際標準化組織
8. NVOCC non-vessel operations common carrier 無船公共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
9. ICAO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10. IATA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11. SITA 國際電信協會
12.MTO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 多式聯運經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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