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驅逐出境是屬于附加刑的一種。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主要還是針對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在沒必要判主刑的情況下,單獨判處驅逐出境,是單獨適用。另外一種就是附加適用的了,主要是犯罪情節比較嚴重,在主刑執行完畢之后,再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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