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追索權的期限
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視情況而定:
1、針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個月;
3、如果是票據債務人付款后獲得票據權利而再行追索的,則為3個月。
追索權的特點如下:
1、票據違約事實清晰,舉證相對簡單;
2、被告基本無抗辯依據;
3、訴訟結果可預期,且基本無敗訴風險;
4、可選擇償付主體較多,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前手背書人、票據的其他債務人;
5、僅限于主張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權利;
6、對前手的追索權期限為6個月,再追索權期限為3個月,需特別關注期限。
追索權的規定如下: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綜上所述,因此,前述補救措施的實際意義存在疑問,也就是說即使承兌人或付款人承擔責任,持票人也可能無法獲得實際的受償。而且,喪失了對前手的追索權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圍縮小。所以,及時進行追索以盡可能在最大范圍內保障權利是持票人應當加以注意的。匯票是有追索權的,追索權是一種權利,是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而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四種票據的權利時效
四種票據的權利時效為: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情形有:
1、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2、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綜上所述,如果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
票據糾紛訴訟時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并不是3年,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權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
二、票據有哪些效力
1、票據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上不符合票據法以及下述規定的,該簽章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
(1)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為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2、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3、依照票據法第九條以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不一致,或者票據載明的金額、出票日期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更改,或者違反規定加蓋銀行部門印章代替專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對此類票據付款的,應當承擔責任。
4、因更改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引起糾紛而提起訴訟,當事人請求認定匯票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銀行匯票無效。
5、空白授權票據的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未對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補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絕接收該票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票據的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以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票據上其他簽章效力的認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并不是3年,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權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
發生票據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協商、調解、訴訟。處理票據糾紛,應當依照法律。票據的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符合起訴條件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各種票據糾紛的管轄法院是,票據支付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是公民,并且其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票據糾紛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來管轄
四、關于票據收款人名稱的記載與授權補記問題。
簽發票據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不能記載以“來人”為收款人;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票據,銀行不予受理。
支票出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五、關于票據金額的記載與更改問題。
票據金額以文字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金額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六、關于票據的背書轉讓問題。
銀行匯票的收款人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可以背書轉讓;華東三省一市銀行匯票只能在安徽、江蘇、浙江、上海市三省一市范圍內背書轉讓;銀行匯票背書轉讓時,以實際結算金額為準;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商業匯票按現行規定進行背書轉讓;商業承兌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其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的背書欄記載“委托收款”字樣,并簽章、記載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其開戶銀行名稱。未按規定作成委托背書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銀行本票、支票的收款人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不得背書轉讓。
票據的流通轉讓必須作成背書;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或以背書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六條 【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第十七條 【票據時效】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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