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立案條件規定是什么
民事訴訟立案的條件規定是必須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并且原告和被告需要和本案是有直接利害關系,同時對于原告提出起訴的時候需要說明自己具體的訴訟請求以及案件的事實和理由。最后是需要有管轄權的法院來進行受理。
一、民事訴訟法立案條件規定是什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規定,起訴的實質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二、民事訴訟審理過程是什么樣的 (一)、起訴: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制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二)、起訴狀應包括: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系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系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三)、受理: 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 不予受理。 (四)、立案: 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立案時需要提交訴狀、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明案件事實的必要的證據材料并交納訴訟費用。若案件需要做財產保全,可立案時一并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擔保申請書,并交納保全費。 (五)、庭前證據交換: 對于案情比較復雜,證據可能比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會安排開庭前 的證據交換,但對于案情比較簡單的案件,則可能不安排庭前證據交換。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六)、審理前的準備: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并提交有關的證據。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范圍) 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并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注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制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復制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并由當事人簽收。 4、當事人的追加。 (七)、開庭審理: 1、時間:答辯期屆滿并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后進行 2、程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1)準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 宣布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 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法庭調查: 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調查證據、鑒定或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陳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 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和法庭調查的重點,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如果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訴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為詢問證人的筆錄應當在法庭上宣讀) 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應當如實作答 當庭出示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當庭宣讀鑒定結論鑒定人向法庭宣讀鑒定的方法和經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發問 法庭審判人員或者勘驗人員當庭宣布勘驗筆錄,拍攝的照片或繪制的圖表,應向當事人出示,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后陳述。 不能當庭認證的證據,可以休庭合議后再予以認定 合議之后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后認定;如果認為此次法庭調查,未能查 清案件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第二次開庭 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并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齊備,即可宣布終結法庭調查,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 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 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 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制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 評議畢,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布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發 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當發生民事糾紛的時候,是可以采取民事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問題,只要符合條件,法院都會予以受理的,當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雙方當事人需要做好開庭前的準備,比如說準備好答辯狀以及相關的資料,等待開庭的審理。
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起訴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可能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因此,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起訴均不能成立。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需補充有關材料的,應及時通知原告補充。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起訴條件的規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當我們遇到糾紛想要起訴解決的時候,是需要先滿足相關的起訴條件的,那么你知道民事訴訟起訴條件的規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訴訟起訴條件的規定起訴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參加人有哪些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其他組織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五)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六)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八)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其他組織,雖然不具備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資格,但他們在實際上從事著各種各樣的民事活動,民事訴訟法承認其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允許他們以自己的名義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對于保護與其他組織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民事權利,維護其他組織自身的民事權利,簡化訴訟程序,及時解決糾紛都有重要意義。 三、民事訴訟的送達方式(一)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根據《意見》第82、83、84條的規定,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但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二)委托送達 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 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委托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托法院。委托送達應當出具委托函,并附相關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 但是,在離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沒有其他成年家屬,只有對方當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的方法,因為雙方有利害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簽收。 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別人代收。因為調解書一經接受,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視為調解未能成立。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采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采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根據《意見》第85條的規定,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后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民事訴訟起訴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和屬于受訴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程序中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和屬于受訴法院管轄。
民事起訴的流程的是怎樣的
民事起訴的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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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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