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讓執行局去拘留被執行人
怎么讓執行局去拘留被執行人,現如今是法治社會,民事糾紛并不少見,違法犯罪的人也注定會被繩之以法,如果人們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最好的方式就是采取法律手段來解決,接下來具體看看怎么讓執行局去拘留被執行人?
怎么讓執行局去拘留被執行人1一、怎么申請拘留被執行人
拘留被執行人不需要進行申請,只要被執行人存在拒絕配合法院執行的,法院警告無效之后可以直接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但是要注意拒執罪只是針對有能力執行但是拒絕執行的,如果法院經過確認發現確實不具備執行能力的不夠稱此罪。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復印件。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復印件兩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
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上仲裁機關關于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原件一份;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附上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以及證據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法院在強制執行的時候需要被執行人的配合,被執行人拒絕配合的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執行人罰款、拘留甚至是判刑。如果被執行人視圖轉移、隱藏變賣財產的就有可能構成拒執罪。拒執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怎么讓執行局去拘留被執行人2拘留被執行人不需要進行申請也不能進行申請。法院只要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拘留被執行人。如果被執行人妨害執法行為嚴重構成了拒執罪的,法院還可以依法對被執行人判刑,最高可以判處七年。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嚴重妨害、多次妨害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經法院教育仍不思悔改者是不能適用拘留。
法律分析
執行中的拘留是一種帶懲罰性的強制措施,只有被執行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才可以實施,最常見的是隱匿、轉移財產,暴力阻礙執行等。拘留被執行人不需要進行申請,只要被執行人存在拒絕配合法院執行的,法院警告無效之后可以直接拘留。要注意的是拒執罪只是針對有能力執行但是拒絕執行的
如果法院經過確認發現確實不具備執行能力的不夠稱此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者,可以進行罰款、拘留,但是如果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樣的拘留只適用于嚴重妨害、多次妨害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經法院教育仍不思悔改者。對于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者,拘留期限為15天。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怎么讓執行局去拘留被執行人3拘留條件
執行中的拘留是一種帶懲罰性的強制措施,只有被執行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才可以實施,最常見的是隱匿、轉移財產,暴力阻礙執行等(具體可以百度搜索,此處不贅述)。所以申請人和律師要拘留被執行人,首先要收集或者配合執行法官收集被執行人的違法證據,否則,執行法官不可能因為申請人的仇恨而拘留被執行人。法官不是土匪,沒有合法理由,不會采取任何強制措施。
強調一下,因為拘留所是公安局管理的,所以法院送拘留人員時,遇到老、弱、病、殘、孕是很難被收押的,對此,執行法官通常的做法是告知申請人和律師,法院不能拘留此類人員。
因此,申請人、律師要和執行法官詳細溝通(真心溝通,不是嘴上說配合,但心里埋怨執行法官),要共同尋找解決辦法,不要以為法官刁難你,是執行法官也沒有辦法(其中心酸只有執行法官自己知道)。
申請人配合
被執行人符合法定條件和現實條件后,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把被執行人帶到法院?還是我第一點說的問題,不要把責任推給法官。以北京某院為例,法官人均年結案四五百件,個別法官名下未結案已經有幾千件
法官沒有時間去給你找被執行人,只有申請人自己去找;法官也不會在沒有把握將被執行人帶回法院的前提下去按申請人和律師的要求去找被執行人。法官不是神仙,不會掐指一算就知道被執行人在哪里,也不會一個定身術就將被執行人控制住,這些都需要申請人和律師的配合。
所以,申請人和律師需要有辦法將被執行人找到并控制住。
找到被執行人可能相對還容易一些,只要下功夫,不斷的尋找、盯梢是可以找到的。例如:可以通過被執行人的父母、妻子、孩子的線索找到被執行人;可以通過被執行人的房屋、車子尋找被執行人等。
但如何控制被執行人?是否會因此導致非法拘禁?
此時就涉及到法官、律師、申請人的角色扮演分工問題。
執行法官肯定不能像審判法官一樣是一個居中裁判者,而是一個積極尋找辦法控制被執行人的角色,但由于法官的特殊身份他不能采取法律規定范圍之外的任何措施,但他具有申請人和律師不具備的國家賦予的強制權力。
申請人可以采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未禁止的一切救濟措施,包括公力救濟和自力救濟。
律師需要對申請人的行為劃定范圍,防止其越界違法,同時可以通過法官授權做一些申請人做不到的事情(例如:調查令)。
三方配合到位后,由申請人出面控制被執行人。實踐中的具體方法有:
1、 以協商為由穩住被執行人,同時告知執行法官迅速過來抓人;
2、 如果和被執行人發生沖突,迅速報警,由警察來將雙方帶回控制,同時告知執行法官迅速過來抓人;(因為分工原因,最好不將雙方沖突與執行案件關聯告知警察,否則部分警察會以法院執行案件公安不便處理為由收隊,從而導致被執行人逃跑。)
3、 申請人可以在法律范圍內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此處申請人和律師協商具體方法(你懂得),執行法官肯定會在被執行人被控制之后迅速拘留被執行人,并防止違法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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