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只適用于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我國刑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應依刑法規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結果單獨處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處以主刑和附加刑,對此,刑法專門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后適用驅逐出境。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系以及國際斗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法律客觀: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刑法第35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由于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驅逐出境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與無國籍的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由于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與《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于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國人、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具有本質區別。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我國法律,不得違反我國刑法實施犯罪行為。除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以外,對其他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人當然適用我國刑法。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我國境內有害于我國國家、社會與公民利益,有在我國境內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單處或者并處驅逐出境。但是,應當慎重適用驅逐出境,適用時不僅要考察犯罪的性質、情節與犯罪人的具體情況,而且要考慮我國與其所屬國之間的關系以及相關國際形勢。因此,對犯罪的外國人,不是“應當”驅逐出境,而是“可以”驅逐出境。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
法律分析:
驅逐出境只適用于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應依刑法規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結果單獨處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處以主刑和附加刑。
1、在我國境內居留在我國犯罪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有的是在中國已經定居的,有的是在中國工作的,有的是在中國學習的等。無論哪種情況,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在我國犯罪的,都可以適用驅逐出境刑。
2、在我國境內停留的犯罪的外國人。這些人員包括在我國訪問、考察、講學、經商、進行科技文化交流、短期進修、旅游、探親、過境,以及執行乘運、航海、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的乘務員、航空器機組人員、海員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衍生問題:
驅逐出境如何執行?
1、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持有的準予在我國居留的證件,一律收繳。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
2、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機票、車票、船票的費用由本人負擔。本人負擔不了的,也不屬于按協議由我國單位提供旅費的,須由其本國使、領館負責解決。對使、領館拒絕承擔費用的或者在華無使、領館的,由我國政府承擔。
3、負責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確定的期限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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