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監外執行條件
服刑人員監外執行條件應當是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生活不能自理等。監外執行是不得適用減刑條件的,能適用減刑的條件是在監內執行的犯罪分子。
一、服刑人員監外執行條件
服刑人員監外執行條件如下:
1.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3.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對社會不再產生危險性的;
5.不得是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
二、監外執行可以減刑嗎
監外執行不可以減刑。找法網提醒您,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
三、監外執行能辦結婚證嗎
監外執行能辦結婚證,但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找法網提醒,結婚是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男女之間的兩性結合,是一種重要的法律行為,是確定夫妻關系的根據,是公民的生活權利。因此,監外執行期間只要符合法定的結婚程序,雙方是自愿結婚就能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分析:監外服刑人員可以離婚。如果雙方自愿離婚,并且對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共同到一方戶口常住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符合上述情況的,可以由想離婚的一方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寫好起訴狀,向對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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