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具體有以下種類:一、根據承運人組合方式可分為,全程貨物運輸和多式聯運合同;二、根據運輸次數,可分為單次運輸合同和分批運輸合同;三、根據運輸模式可分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等;四、其他種類。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是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而光船租賃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營運,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四十一條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所稱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前款所稱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光船租賃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營運,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