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整治網貸最新政策
從2016年10月開始,針對網貸行業的專項整治就正式啟動,國家的態度越來越清晰明確,就是以消化和化解存量風險、以引導清退轉型為主導的整治工作。2017年、2018年逐步實施整治工作。2019年,國家的一個大策略就是以清退為主,做適當的引導轉型。各地針對網貸行業清退出臺了一些政策,2019年下半年至今,大概有10個省份出臺了專門清退網貸平臺的指導意見、管理辦法或者引導網貸平臺有序平穩退出的文件
拓展資料:
1、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2、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相關司法解釋規范。網絡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網絡應遵守現有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3、網貸平臺監管,從最多時的五六千家到6月底只有29家在運營,專項整治工作可能年底就會基本結束,轉入常規監管
銀監會到底如何對P2P進行監管?
銀監會到底如何對P2P進行監管?
目前銀監會已經重組架構,增設普惠金融工作部,并指明該部對P2P行業進行監管
參考:rylc9.
現在還在商議階段,但肯定會提升入門標準,幫助企業建立風控體系。像合時代這樣的第三方托管,就是行業標準。
p2p什么時候納入央行銀監會監管
。。。。。。。你想多了
p2p屬于民間借貸,不屬于金融機構,銀監會監管不到~~最多只則出臺法規~~~
銀監會對p2p監管什么時候開始
具體的監管時間還沒確定,銀監會首次提出十大監管原則如下:
一是P2P監管要遵循P2P業務本質,所謂業務的本質就是專案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我們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是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各國都對開戶有非常高的原則要求,避免違反反法規。
三是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擔信用風險,也不是交易平臺,是資訊中介,P2P是為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資訊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應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四是P2P應該有一定的行業門檻,P2P資訊平臺作為分析、遴選新聞資訊、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強的專業性,應有一定的門檻,對從業機構應該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也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對他的風險控制、IT裝置、資金托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P2P機構應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的規定。
五是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這也是為大家避免非法集資的行為。
六是P2P機構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只是資訊的提供者,不得從事貸款和受托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避免非法集資、等行為。
七是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專案,我們很高興看到現在規范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業應該充分資訊披露、充分的提高資訊披露的程度、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資訊,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
九是P2P投資者平臺應該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援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專案一一對應的原則。
銀監會一旦監管p2p收益會降到多少
這個不好說的。
降肯定會降的,我投的互貸還沒有降呢。
p2p理財公司被銀監會監管了嗎?
是的,被監管了
是的,相關的監管政策已出,現在是過渡階段,所以現在選擇平臺的話,可以先看看平臺是否有銀行存管,目前還沒有存管的平臺就果斷的遮蔽吧。
銀監會現在有沒有直接監管p2p
P2P行業歸屬銀監會監管,這個是確定的。
1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這是中國官方第一次對發展了多年的網路借貸行業(P2P行業)釋放具體的監管思路。
銀監會監管p2p為什么利率下降
關于網貸的硬性規定現在并沒有,下降的只是投資人的收益。應為收益太高實體企業無法承受。
銀監會進行機構調整后,P2P由哪個部門監管
由銀監會下屬的普惠金融部進行管理。
以下為此次銀監會機構調整具體細則:
依法監管、為民監管、風險監管銀監會實行監管架構改革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深化金融改革、推進依法監管的重大決策和國務院轉變職能的要求,銀監會黨委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各方面對改進銀行監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意見建議,借鑒危機后世界各國強化金融監管的普遍做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本屆不新增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要求,著眼于經濟新常態下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為民監管,對銀監會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改革,并獲中央有關部門批準通過。
改革內容包括:一是按照監管規則制定與執行相分離、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相分離、行政事務與監管事項相分離、現場檢查與監管處罰相分離的思路,從規制監管、功能監管、機構監管、監管支援四個條線,對內設機構重新進行了職責劃分和編制調整。二是撤銷2個部門(培訓中心、資訊中心),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專司對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職責;設立信托監督管理部,專司對信托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三是改造3個部門(統計部、銀行業案件稽查局、融資性擔保業務工作部),設立審慎規制局,牽頭非現場監管工作,統一負責銀行業審慎經營各項規則制定;設立現場檢查局,負責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設立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部,牽頭推進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四是按監管職責內容命名各機構監管部。銀行監管一部為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二部為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三部為外資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四部為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
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的核心是監管轉型:向依法監管轉,加強現場檢查和事中事后監管,法有授權必盡責;向分類監管轉,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針對性;向為民監管轉,提升薄弱環節金融服務的合力;進一步加強風險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一是強化監管主業,傾斜資源,提升專業化監管水平。銀監會成立10年來,銀行業在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等方面發生巨大變化,特別是中小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穩步發展,為實體經濟提供了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銀行業的改革創新發展迫切要求監管部門提升專業化監管水平。此次監管架構改革將有限的機構和人員編制向前臺監管部門傾斜,調整后內設22個部門中,監管部門由11個增加到17個,占部門總數的77.3%。差異化、專業化監管體系更加完善,部門之間的職責邊界更加清晰,更有利于與各部委的對口聯絡和對銀監會派出機構的工作指導。
二是強化依法監管,法有授權必盡責,提升監管威懾力。按照中央依法治國的要求,此次監管架構改革推進檢查執法和行政處罰方面做了重大制度鋪墊,旨在提升銀監會的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職能力。現場檢查局將整合銀監會現場檢查力量,增強對違規經營行為和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其他監管部門不再承擔現場檢查職責。現場檢查局將按照“資訊共享、查處分離和適度結合”的原則,在市場準入、日常監管、行政處罰等方面加強與有關監管部門的工作聯動。強化法規部在監管法律法規起草制定和審查,承擔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調整后的監管框架將突出監管權威性和專業性,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水平,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加大違法懲戒力度,增強監管威懾力。本次監管架構改革后,銀監會將分級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約束清單”,推進監管服務網站建設,進一步提高政務資訊公開和提高監管透明度,以加強自我約束,強化監管問責。
三是強化權責厘清,簡政放權,為創新預留空間。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的重點是清減下放行政權力,明確風險監管主體職責,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銀監會本著風險為本、法人監管、屬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總會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風險監管職責和權力,對于全國性機構,主要由總會各機構監管部門承擔風險監管主體責任,派出機構負相應監管協助責任;對于地方性機構,總會僅對法人機構的新設籌建、市場退出、重組改制和破產重整進行審批,其他市場準入權力下放給銀監局,并由注冊所在地派出機構承擔風險監管主體責任,總會相應監管部門負指導責任。同時,銀監會按照放管結合的要求,在明確職責分工和下放監管權力的基礎上,建立總會對派出機構履行準入管理和監管盡職情況的后評價機制,建立行政許可負面清單和問責清單,凡發生派出機構未盡到屬地主體監管責任的,總會可視情況約束或上收監管權力,實現對派出機構按履職能力進行差異化授權和嚴格問責。調整后,實現還權于市場,讓權于社會,放權于基層。
四是強化頂層設計,統一標準,推進政策和規制統籌。金融監管是國家現代治理體系的一部分,加強銀行業全面深化改革的頂層設計和審慎監管規制體系建設,是完善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工作。此次監管架構改革中,審慎規制局將確保銀監會各類審慎監管規則標準統一;強化政策研究局在銀行業全面深化改革的頂層設計與組織實施方面的牽頭職能,負責與巨集觀經濟部門和地方進行政策協調,擬定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重大政策,并對巨集觀經濟金融形勢、重大監管課題開展預測分析和前瞻研究。新框架將更好的促進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公平競爭。
五是強化金融服務,歸并功能監管,加強為民監管和薄弱環節服務合力。為適應現有業務布局和形勢需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一手抓促發展,一手抓防風險”的要求,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統籌銀行業金融服務工作,大力發展普惠金融。按照為民監管導向,強化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服務和小貸、網貸、融擔等非持牌機構監管協調方面的抓總職責。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創新部、消保局、信科部等功能監管部門的職責,完善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有效聯動的架構體系。調整后的架構完善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分工合作,更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質效。
銀保監該管P2P
近日,某銀保監會的工作人員在回答出借人訴求時說:“我們不管P2P,我們只管發牌照的銀行、保險等??”這樣的答復,不僅是對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無視,更是對廣大出借人財產受損的漠視,但我要說這是對金融消費者認知能力的輕視。為什么說銀保監該管P2P?
第一,規章的直接授權。行政監管行為的法律依據是法律、法規、規章的直接授權和委托授權,所以說執行規章是依法行政的范疇。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早在2015年,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等九部委辦聯合制訂發布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2016年,經國務院批準,銀監會等四部委(室)依據多部法律法規聯合制定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1號)。這兩部屬于法律范圍的多部門聯合規章都明確規定了銀監會的監管職責。《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八)網絡借貸。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并實施行為監管。”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概括地說,銀保監會應該管P2P網貸業務、管理制度、實施行為,指導風控和部門協調。需要說的是,上述兩部規章都是zg銀保監會牽頭或參加制定發布的,現在卻不執行!由此可見,金融監管政令不暢、法令受阻的狀況多么嚴重!
第二,法律的專項授權。銀保監工作人員說我們只管持有金融牌照的,那么法律依據在哪里?沒有牌照的擅自違法金融行為誰來管?下面具體分析一下。首先弄清楚金融牌照是什么?簡單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許可和備案登記的,就稱為有金融牌照,否則視為沒有金融牌照。按照某銀保監會工作人員的邏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只管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許可和備案登記的,P2P網貸機構沒有許可批準和備案登記,所以我們不管。雖然銀保監會的接待工作人員關于不管p2p的答復是履行職務行為,但是究竟哪個機構管?應該是法律說了算。請問,法律規定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從事金融活動的誰來管?《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違反規定怎么辦,《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一條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均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說,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所有金融機構以及從事金融活動的都要監管。也就是既要管依法設立的,也要管非法設立的;既要管批準許可的,也要管擅自經營的;既要管有經營牌照的,也要管沒有經營牌照的。
P2P網貸機構是否存在非法設立和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就需要銀保監會依法來監督和管理。現在已經確認,“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P2P網貸平臺是互聯網金融機構,從事的是金融中介服務活動。截止2020年末網貸業務清零時,人貸和玖富等幾家頭部平臺均沒有在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屬于未經批準或許可(沒有牌照)的公司平臺,依據已經生效的多地裁判認定,兩家網貸平臺所從事的自然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該管。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網貸歸哪個部門監管
由銀監會監管。
具體是由銀監會的普惠金融部網貸研究處負責監管,“網貸研究處”是銀監會的普惠金融部下設的負責P2P監管的具體部門,由普惠金融部調研員劉斌主持具體工作。但是沒查到這個研究處做了什么,后續會看到,P2P的整治還是由網貸整治辦來落地。
關于網絡p2p貸款怎么監管和p2p如何監管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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