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罰款和罰金的區別是什么
1、罰款和罰金的區別有以下3點:
(1)法律性質不同。罰款屬于行政處罰,而罰金則屬于刑事處罰;
(2)執法機關不同。罰款一般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而罰金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3)適用對象不同。罰款適用于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分子,而罰金則適用于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二、違章停車罰款標準是什么
1、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利用電子監控設備記錄違法行為,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指定地點停放,對違法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2、機動車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處200元罰款;
3、機動車在設有禁止停車標志、標線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臨時停車的,處100元罰款。
附加刑可以獨立適用。
附加刑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罰金刑屬于財產刑的范疇,它是以強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繳納金錢為內容的刑罰方法。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1、罰金有三種適用方式:選處罰金,單處罰金,并處罰金。
罰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2、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獨立適用或者與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適用時,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決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判決死刑、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沒收財產有兩種適用方式:一是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二是并處或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沒有用于犯罪的財產。在沒收財產時,不得以追繳犯罪所得、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來代替或者折抵。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4、驅逐出境是指對犯罪的外國人強迫離開中國國(邊)境的一種特殊的刑罰方法。它只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對本國人不適用,因此,我國刑法將其作為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的特殊刑種作了單獨規定。
罰金的適用對象如下:
罰金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它既可適用于處刑較輕的犯罪;也可適用于處刑較重的犯罪。從犯罪性質上看,我國的罰金主要適用于三種犯罪:
1、經濟犯罪。在我國法律中,經濟犯罪主要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
2、財產犯罪。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共有14個條文,其中9個法條規定了罰金,占條文總數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個法條,其中約50%的法條規定了罰金。此外,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也規定了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附加刑的適用方式如下: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罰金的適用方式有以下四種:
1、單科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于單位犯罪。
2、選科式。罰金作為附加刑,既可附加適用,又可單獨適用。
3、并科式。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并科罰金,幾乎都是必并制。
4、復合式。復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并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
附加刑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其特點是既能獨立適用,也能附加適用。根據以上提供的信息,簡單準確介紹了當前我國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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