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
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如下:
1、保外就醫的條件是: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齡60周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保外就醫的程序是: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準保外決定后(監獄審查后報省局批準)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保證金后辦理出監手續。
保外就醫疾病范圍是:
1、嚴重傳染病 例如艾滋病、結核性腦膜炎等
2、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例如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例如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4、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例如急性出血性壞死性胰腺炎。
5、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
6、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如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
7、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并重要臟器功能障礙,如腦垂體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癥、尿崩癥。
8、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如再生障礙性貧血、 白血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等類嚴重疾病。
申請及保外就醫期間的注意事項:
保外就醫申請獲批后,是否就不用再回監獄了?這也是家屬及保外就醫階段的服刑人員本人最為關心的問題。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服刑人員刑期未滿的。
因此提示保外就醫的服刑人員及其家屬注意:
保外就醫是一種特殊刑罰的執行手段,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下的人道主義關懷,在保障刑事司法活動進行的同時,也充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所以應該依法服從保外就醫期間的相關規定。
1、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該依法按時在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并且及時去醫院就醫配合治療。
2、保外就醫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到期后一般要提前兩個月再行檢查看是否符合條件,如果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并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到期了可繼續保外就醫;如果疾病已經痊愈,應當及時收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服刑人員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
服刑人員可以根據自身健康狀況,向監獄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提出保外就醫申請。申請需要得到醫院和監獄同意,并經過公安機關審批并報批準。
服刑人員保外就醫是指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服刑人員向監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公立醫療機構對其進行治療,并由監獄管理機構進行監管。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一、申請條件:1. 確診有嚴重疾病的; 2. 在監獄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治療期間需長期留院觀察或接受治療; 3. 家屬無法或難以照顧的;4. 其他特殊情況。二、申請程序:1. 服刑人員向監獄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提交保外就醫申請書和確診疾病證明材料;2. 公立醫療機構出具《住院治療證明書》;3. 監獄管理機構作出同意書;4. 公安機關審批,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三、注意事項:1. 申請時需說明治療方案和可能產生的費用;2. 家屬需提供照顧服刑人員的證明材料;3. 服刑人員未經監管機關許可不得自行離開住院地點。四、結束程序:1. 進行診斷治療期間,監獄管理局和公立醫療機構要保持聯系;2. 治療期滿,公立醫療機構出具《出院證明書》;3. 監獄管理局到醫院接回服刑人員。
保外就醫期間,是否可以暫緩執行刑罰?在確診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情況下,服刑人員可以向相關機構申請暫緩執行刑罰。暫緩執行期限為治療期限加上未超過六個月的觀察期限。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根據醫療情況和罪犯表現等情況,相關部門會再次評估刑罰執行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暫緩執行刑罰的申請需符合一定條件,具體內容可以咨詢當地司法部門或法律機構。
服刑人員保外就醫是一項特殊的治療方式,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和條件。在進行申請時,需要提供確診疾病證明材料和治療方案,并經過監獄、公立醫療機構和公安機關等部門的審批和批準。同時,在保外就醫期間需遵守相關規定和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
保外就醫的程序如下:如果罪犯已在執行階段了,就向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申請,由其提出書面意見,然后報省級監獄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如果還在未執行階段,就向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其決定是否準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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