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碰撞損害賠償原則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遵循民事 侵權 賠償的一般原則,但又有其自身的特點。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方面: 1、恢復原狀原則 恢復原狀,本意是恢復到原來的狀況,是指加害人通過賠償使受害人的財產或經濟地位盡可能恢復到如果他沒有遭受損害而本應具有的財產或經濟地位,它是各國處理民事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也體現在相關國際公約中。 2、全面賠償原則 全面賠償原則是指對致害人的侵權行為,不論行為人在主觀上出于故意還是過失,也不論行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應根據財產損失的多少、精神損害大小,確定民事賠償的范圍。法律規定全面賠償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或精神上的損害,另一方面也是為了 教育 和制裁違法行為人。全面賠償原則是各國司法實踐的通例,是現代侵權理論的基本原則之一,它同樣適用于船舶碰撞侵權行為。但各國就全面賠償原則所確定的具體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而言,船舶碰撞全面賠償一般包括侵害財產權的損害賠償、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和采取預防措施的費用等。 但是全面賠償原則在 海商法 中受到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制度、對物訴訟制度、過失責任制度等的限制。 3、受害方應盡力避免損失擴大的原則 在船舶侵權損害發生后,無論是財產的受害人,還是人身傷亡的受害人,時常存在故意擴大損害的現象,以借機向加害方索取更多的賠償。為平等地保護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在各國長期的海事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受害人減輕損失的相應義務",并以此作為確定船舶侵權損害賠償范圍的基本原則之一。依此原則,當受害人遭受損害時,應就當時的情況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以減輕原有的損害或避免新的損害,即使受害人在受到嚴重損害后,受害方也有此義務。 4、責任限制原則 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原則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并區別于民事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的例外。在船舶碰撞中,除非船舶碰撞是由責任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所致,只要符合責任限制的規定,船舶侵害方即可依法限制其責任,在法定的限額內對外承擔賠償責任,以維護其自身利益。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的基本制度,同樣適用于因船舶碰撞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害賠償。 (二)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范圍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范圍一般包括船舶本身的損失,船載貨物的損失以及船上旅客和船員人身傷亡損害。 船舶損失包括全損和部分損失,兩者具體的賠償或補救方式亦有差異。船舶發生全損后其賠償范圍包括船舶價值損失、合理的船期損失、船員工資和遣返費以及其他合理費用。在海事碰撞案件中,確定船舶價值公認的習慣做法通常為采用船舶滅失的市場價。在"自由、公開"的市場上根本沒有這類船舶的價格時,可以選擇"重置成本扣除折舊"的計算方法。合理的船期損失是指船舶遭到全損后,受害方在未找到替代船舶之前因喪失船舶使用、受益權而遭受的損失,但該項損失應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時間為限。在我國,這個合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船舶發生部分損失后,其賠償范圍一般應包括合理的修理費用和輔助費用及維持費用、合理的船期損失、因碰撞而產生的合理拖航費及救助款項和共同海損分攤等。 對船載貨物的損失,也因全損或部分損失而致其損害賠償方式不同。若船載貨物發生全部損失,過失方應按貨物處于完好狀態下到達目的港的市價賠償貨方的損失。若沒有市價,可按起運地貨物的成本加運費為標準來確定過失方的損害賠償額。若貨物為部分損失,則按目的地的完好價格減去受損后的價格余額作為過失方的賠償額。如前所述,若承運人或船東對貨運適用不完全過失責任制,對碰撞引起的本船貨物損害不予賠償;若為互有過失的碰撞,則應以過失比例對他船貨損賠償;若為其單方過失碰撞,則應對他船貨損全部賠償。 對人身傷亡,負有過失的一方負賠償責任,若為互有過失碰撞,則由過失船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范圍一般包括財產損失(包括收入損失、醫療護理費等)、被 扶養 人的扶養利益、家庭成員服務的喪失和精神損害。 其實船舶的碰撞最難的點在于涉及的方面過多,有許多問題還是得根據具體案件,依情況而定。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船舶碰撞互有責任時,兩船上的貨物損失由過失船舶各按過失程度比例賠償,向承運船攤回一部分損失金額。承運人為了維持自身的利益,在提單中加進了船舶互撞責任條款,規定貨主應向承運人退還他從對方船獲得承運過失比例的賠款。倫敦保險協會保險單的這一條款規定對于貨物所有人(被保險人)應該向承運人退回的損失,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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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碰撞、觸撞責任附加險,全名應該是3/4碰撞觸碰責任、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附加險。該附加險包含三個部份,即3/4碰撞觸碰責任;共同海損分攤及救助費用;施救費用。
而3/4碰撞觸撞責任是指保險責任項下導致的被保險船舶碰撞、觸碰條款列明的物體時,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在法律上應當承擔責任的3/4(即75%),剩余的1/4責任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同時條款規定此種責任僅限于列明物體的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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