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追索權是什么?
在票據糾紛中票據追索權糾紛占了其中的大多數,是重中之重。而關于票據追索糾紛的起訴中需要關注的法律知識仍然是不少票友的盲區,那么票據追索權是什么?
票據追索權是什么? 解答: 票據追索權系票據權利的一種,其源自于《票據法》直接規定。《票據法》第四條規定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律師補充: 行使票據追索權需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實質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行使到期追索權的法定原因是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也就是說,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是行使到期追索權的實質要件。只有在匯票到期,付款人拒絕付款的情形出現時,持票人方能行使到期追索權。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拒絕付款”,不僅包括付款人明確表示“拒絕付款”的情形,還包括付款人客觀上無力履行付款義務而無法付款的情形。票據追索權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應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證明。所謂證明,可以是退票理由書、拒絕證明,也可以是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等。 票據具有融資和支付的功能,票據業務環節包括開立、承兌、貼現、到期承兌等環節。票據業務的風險一直存在,電子承兌匯票的出現一定程度上的降低了票據業務的風險。
如何行使票據的追索權?
為了保護持票人的利益,保障票據的正常流通,我國《票據法》授予票據權利人追索權。那么我想請問一下大家,如何行使票據的追索權?票據追索權又稱償還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而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第二、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第三、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時要求行使付款請求權屬于持票人自身的過錯,應由持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喪失對部分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任意一個或多個甚至全體票據債務人進行追索。這種選擇不受數量限制,也不受順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認為最有利于保障其權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其次,持票人雖已對票據債務人中一人或多人進行了追索,但這并不意味著未被追索的其他債務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義務,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再次對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
票據追索權的要件有哪些
票據追索權的要件有哪些一、票據追索權的要件有哪些
1、票據追索權的要件如下:
(1)由當事人出具的合法證明;
(2)由有關機關出具的合法證明;包括醫院或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3)有關司法文書及處罰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二、票據所包含哪些種類
票據所包含的種類如下:
1、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3、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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