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一、匯票介紹
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
二、出票人
是開立票據并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出票人對持票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為出口方在輸出商品或勞務的同時或稍后,向進口商付出此付款命令責令后者付款。
三、受票人
又叫“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接受支付命令的人。進出口業務中,通常為進口人或銀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一般為買方或債務人;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一般為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
四、收款人
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是匯票的債權人,一般是賣方,是收錢的人。
匯票的其它內容介紹
一、票據行為
匯票使用過程中的各種行為,都由票據法加以規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兌和付款。如需轉讓,通常應經過背書行為。如匯票遭拒付,還需作成拒絕證書和行使追索權。
二、特征
1、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匯票在出票時,其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匯票是委付證券,是一種支付命令,故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
3、遠期匯票須經承兌。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種票據行為。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
4、付款日多樣化。匯票除有見票即付的情況外,還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等情況。
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1、表明“匯票”的字樣
不同種類的票據,有不同的作用。為使各種票據在使用中不致混淆,所以,出票人在簽發匯票時,應當專門注明所簽發的票據是匯票。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在匯票的當事人中,除出票人和受票人外,還有同出票人具有真實委托付款關系的付款人,因此,出票人應當在匯票上向付款人書面注明無條件支付,在匯票的實際使用中,一般以“見票即付”、“于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等文字來表示。
3、確定的金額
匯票屬于金錢證券,沒有記載確定的金額,便無法進行支付所以,匯票必須記載確定的金額。金額的記載可以用本幣表示,也可以用約定的其他貨幣表示。
4、付款人姓名
匯票必須明確記載付款人姓名,以保證持票人或收款人在匯票到期時可向付款人提示匯票并請求付款。付款人一般是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的銀行等第三人;在有些情況下,出票人可以將自己列為付款人。
5、收款人姓名
我國票據法規定必須記載收款人姓名,這是根據我國的國情,有利于防止欺詐行為和保證票據流通的安全。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也把收款人名稱規定為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但是,也有英國等國,將收款人事項作為相對記載事項,可記載收款人,也可以不記載具體的收款人。
6、出票日期
這是指票面上記載的出票行為進行的日期。在付款日期的四種方式中,除見票后定期付款外,見票即付、出票后定期付款和定日付款三種付款方式都與出票日期緊密相關。其中:見票即付是匯票所記載的出票日期確定后的見票即付;定期付款和定日付款都是以出票日期為起點計算定期或定日的。
7、出票人的簽章
這是指出票人制作票據時,必須在票據的正面簽署自己的真實姓名,或者加蓋自己的印章。如果屬于法人,出票人還要求加蓋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簽名。出票人通過簽章;證明該出票行為是由出票人進行的,由出票人承擔法律責任。
銀行匯票的有效期是什么
銀行匯票自出票之日起兩年內為有效期,持票人在有效期內可持匯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出票銀行不得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為由拒絕付款。
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為提示付款期,超過一個月的話,該票據則會失效,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可以要求出票銀行重新簽發票據或以其他方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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